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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汽车行驶记录仪》修订版发布

2022-01-20 14:38:27 IOV114 点击量:33176
  【智慧城市网 行业标准】日前,《汽车行驶记录仪》修订版正式发布,标准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公安部,将于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本标准与2012版标准相比,有以下显著变化:更改了自检功能、行驶状态记录、驾驶人信息记录、数据通信接口、安全警示功能、定位功能、定位性能;增加了音视频记录功能、自动校时功能、视频图像性能;删除了位置信息记录。
 
  对于设备企业而言,汽车行驶记录仪主机在设备组成方面,最大的不同是有双存储设备,一个是数据存储器,一个是防护存储器,此外还加上了驾驶人信息识别模块。数据存储很好理解,防护存储可以理解为灾备存储,在车辆浸水、起火燃烧等状况下,依然能提供关键数据,这个存储设备的要求会很高。近几年公交车起火、落水事件总有发生,大多造成了严重的伤亡,要求提供防护存储的目的,应该也是针对于此。
 
  部分功能要求如下:
 
  自检功能
 
  标准规定记录仪(以下简称记录仪)应具安装自检功能和开机自检功能。
 
  安装自检功能:在记录仪初次安装时,应对记录仪唯一性编号、VIN 等基本参数设置和速度信号、卫星定位、开关量等状态信号接入进行自检,自检正常后才能进入正常使用模式。如安装自检未通过,应显示对应未完成的安装操作,并向车辆输出记录仪异常的自检状态信号;
 
  开机自检功能:在记录仪安装自检正常后,每次点火开关(ACC)打开时,应首先对定位、通信、存储等模块和信号输入状态进行自检。如开机自检未通过,应显示对应的异常信息,并向车辆输出记录仪异常的自检状态信号。
 
  数据记录功能
 
  标准规定了记录仪应具备数据记录功能,包括行驶状态记录、事故疑点记录、超时驾驶记录、驾驶人信息记录、日志记录和数据记录存储格式等。
 
  行驶状态记录功能
 
  记录内容包括: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实时时间、实时位置信息、每秒间隔内对应的平均行驶速度(基于车速传感器或CAN信号)、参考速度(基于卫星定位信号)以及对应时间的开关量信号;记录的时间间隔为1 s;记录有效数据记录的时间不少于最近168个单位小时;
 
  速度记录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测量范围至少为0 km/h~220 km/h,分辨率不大于1 km/h。
 
  事故疑点记录功能
 
  记录内容包括:行驶结束时间前20 s的车辆行驶速度、开关量信号和行驶结束时的位置信息;电源(包括备用电池)断开前20 s内的车辆行驶速度、开关量信号及断电时的位置信息;记录的时间间隔为0.1 s;记录数量不少于最近100条;速度记录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测量范围至少为0 km/h~220 km/h,分辨率不大于1 km/h。
 
  超时驾驶记录功能
 
  记录内容包括: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连续驾驶开始时间及所在位置信息、连续驾驶结束时间及所在位置信息;记录数量不少于最近50条。
 
  驾驶人信息记录功能
 
  该功能要求:行驶开始时间后30 s内,记录对应的驾驶人面部特征图片(通过视频获取)、机动车驾驶证号码(通过IC卡获取)、驾驶人姓名(通过IC卡获取);记录数量不少于最近100条;驾驶人面部特征图片需叠加时间信息,且叠加信息不影响对面部特征的辨识。
 
  音视频记录功能
 
  记录仪应具有音视频记录功能,音视频记录应符合以下要求:
 
  视频记录内容包括:面向驾驶人和车辆前方两个通道的视频,车长大于或等于 6m 的纯电动客车增加记录加速踏板通道的视频;
 
  音视频记录的长度不少于最近 8 h;
 
  自动分段记录和存储的音视频流数据,相邻两段之间最大记录间隔不大于 0.04 s;
 
  电源(包括备用电池)断开时,能保存断电前的音视频记录;
 
  视频流采用 H.264 或 H.265 编码,音频流采用 G.711、G.726、AAC 等编码,音视频以 MP4、QTFF或 AVI 封装格式存储,音视频记录的存储格式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数据通信功能
 
  标准规定记录仪应具备USB数据通信功能、有IC卡信息识别通信功能、蓝牙数据通信功能,同时支持通用的无线公共网络通信。
 
  此外,标准还对数据通信接口做了规定,记录仪应配置USB接口、驾驶人信息识别接口、无线公共网络通信天线、卫星定位通信天线等物理接口。
 
  安全警示功能
 
  记录仪应能通过语音方式提示安全警示状态,语音提示的内容、进程等应与当前行驶状态相匹配。提示类型及内容包括:
 
  在超时驾驶发生前的 1 h 及 45 min 时,分别提示 1 次“即将超时驾驶,请停车休息 20 分钟”的预警信息。在超时驾驶发生前的 30min 内,以每 5 min 提示 1 组、每组提示 3 次的频率提示预警信息,显示器同时显示连续驾驶时间;在超时驾驶发生后,应提示“超时驾驶,已连续驾驶 xx 小时 xx 分钟”的告警信息,提示频率为每分钟 1 次,显示器同时显示连续驾驶时间;
 
  在车辆行驶速度大于记录仪设定的速度限值、或与速度限值的速度差在-2 km/h~0 km/h 范围内时,发出超速驾驶告警或预警信息,提示驾驶人控制行驶速度,超速预警提示 1 次,超速告警提示频率为每分钟提示 2 次;
 
  在驾驶人未登录情况下驾驶车辆时,应在前 5min 内提示驾驶人登录身份,显示器同时显示未登录提示信息,提示频率为每分钟提示 1 次;
 
  在记录仪自检或速度状态判定为异常时,应在前 5min 内提示自检异常或速度状态异常,提示频率为每分钟提示 1 次。
 
  定位功能
 
  记录仪应具有卫星定位功能,定位通信方式应支持北斗卫星定位系统。用于道路运输车辆的记录仪的定位功能应符合JT/T 794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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