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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试行)规定》

2016-03-01 09:32:21 民航资源网 点击量:28034
  【中国安防展览网 政策法规】近年来,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蓬勃发展,特别是低空、慢速、微轻小型无人机数量快速增加,占到民用无人机的绝大多数。为了规范此类民用无人机的运行,依据CCAR-91部,民航局飞标司于2015年12月29日正式发布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
  
  其中也提到了无人机的定义:“无人机(UA: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控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其他内容有:
  
  一: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在饮用任何含酒精的液体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于酒精作用之下或者受到任何药物影响及其工作能力对飞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下,不得驾驶无人机。
  
  二:在开始飞行之前,机长应当:
  
  1.了解任务执行区域限制的气象条件;
  
  2.确定运行场地满足无人机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条件;
  
  3.检查无人机各组件情况、燃油或电池储备、通信链路信号等满足运行要求。对于无人机云系统的用户,应确认系统是否接入无人机云;
  
  4.制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预案中应包括紧急备降地点等内容。
  
  以下为《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试行)规定》全文: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试行)规定
  
  目录
  
  1.目的
  
  2.适用范围及分类
  
  3.定义
  
  4.民用无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
  
  5.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
  
  6.民用无人机使说明书
  
  7.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
  
  8.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
  
  9.飞行前准备
  
  10.限制区域
  
  11.视距内运行(VLOS)
  
  12.视距外运行(BVLOS)
  
  13.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
  
  14.管理方式
  
  15.无人机云提供商须具备的条件
  
  16.植保无人机运行要求
  
  17.无人飞艇运行要求
  
  18.废止和生效
  
  1.目的
  
  近年来,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在国内外蓬勃发展,特别是低空、慢速微轻小型无人机数量快速增加,占到民用无人机的绝大多数。为了规范此类民用无人机的运行,依据CCAR-91部,发布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及分类
  
  本咨询通告适用范围包括:
  
  2.1可在视距内或外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的无人机,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
  
  2.2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15米的植保类无人机植保类无人机;
  
  2.3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
  
  2.4适用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
  
  2.5Ⅰ类无人机使用者应安全使用无人机,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不必按照本咨询通告后续规定管理。
  
  2.6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无线电操作的航空模型,但当航空模型使用了自动驾驶仪、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或自主飞行设备时,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管理。
  
  2.7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室内、拦网内等隔离空间运行无人机,但当该场所有聚集人群时,操作者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3.定义
  
  3.1无人机(UA: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3.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是指由无人机、相关控制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3.3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由运营人指派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责任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
  
  3.4无人机系统的机长,是指在系统运行时间内负责整个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3.5无人机观测员,由运营人*的训练有素的人员,通过目视观测无人机,协助无人机驾驶员安全实施飞行。
  
  3.6运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航空器运营的个人、组织或者企业。
  
  3.7控制站(也称遥控站、地面站),无人机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用于操纵无人机的设备。
  
  3.8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C2:Command and Control data link),是指无人机和控制站之间为飞行管理之目的的数据链接。
  
  3.9视距内运行(VLOS:Visual Line of Sight Operations),无人机驾驶员或无人机观测员与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操作方式,航空器处于驾驶员或观测员目视视距内半径500米,相对高度低于120米的区域内。
  
  3.10超视距运行(BVLOS:Beyond VLOS),无人机在目视视距以外的运行。
  
  3.11融合空域,是指有其它航空器同时运行的空域。
  
  3.12隔离空域,是指专门分配给无人机系统运行的空域,通过限制其它航空器的进入以规避碰撞风险。
  
  3.13人口稠密区,是指城镇、村庄、繁忙道路或大型露天集会场所等区域。
  
  3.14重点地区,是指军事重地、核电站和行政中心等关乎国家安全的区域及周边,或地方政府临时划设的区域。
  
  3.15机场净空区,也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3.16空机重量,是指不包含载荷和燃料的无人机重量,该重量包含燃料容器和电池等固体装置。
  
  3.17无人机云系统(简称无人机云),是指轻小型民用无人机运行动态数据库系统,用于向无人机用户提供航行服务、气象服务等,对民用无人机运行数据(包括运营信息、位置、高度和速度等)进行实时监测。接入系统的无人机应即时上传飞行数据,无人机云系统对侵入电子围栏的无人机具有报警功能。
  
  3.18电子围栏,是指为阻挡即将侵入特定区域的航空器,在相应电子地理范围中画出特定区域,并配合飞行控制系统、保障区域安全的软硬件系统。
  
  3.19主动反馈系统,是指运营人主动将航空器的运行信息发送给监视系统。
  
  3.20被动反馈系统,是指航空器被雷达、ADS-B系统、北斗等手段从地面进行监视的系统,该反馈信息不经过运营人。
  
  4.民用无人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
  
  4.1民用无人机机长对民用无人机的运行直接负责,并具有终决定权。
  
  4.1.1在飞行中遇有紧急情况时:
  
  a.机长必须采取适合当时情况的应急措施。
  
  b.在飞行中遇到需要立即处置的紧急情况时,机长可以在保证地面人员安全所需要的范围内偏离本咨询通告的任何规定。
  
  4.1.2如果在危及地面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违反当地规章或程序的措施,机长必须毫不迟疑地通知有关地方当局。
  
  4.2机长必须负责以可用的、迅速的方法将导致人员严重受伤或死亡、地面财产重大损失的任何航空器事故通知近的民航及相关部门。
  
  5.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根据其所驾驶的民用无人机的等级分类,符合咨询通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AC-61-FS-2013-20)中关于执照、合格证、等级、训练、考试、检查和航空经历等方面的要求,并依据本咨询通告运行。
  
  6.民用无人机使用说明书
  
  6.1民用无人机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机长、驾驶员及观测员能够正确理解的语言文字。
  
  6.2Ⅴ类民用无人机的使用说明书应包含相应的农林植保要求和规范。
  
  7.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
  
  任何人员在操作民用无人机时不得粗心大意和盲目蛮干,以免危及他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
  
  8.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在饮用任何含酒精的液体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于酒精作用之下或者受到任何药物影响及其工作能力对飞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下,不得驾驶无人机。
  
  9.飞行前准备
  
  在开始飞行之前,机长应当:
  
  9.1了解任务执行区域限制的气象条件;
  
  9.2确定运行场地满足无人机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条件;
  
  9.3检查无人机各组件情况、燃油或电池储备、通信链路信号等满足运行要求。对于无人机云系统的用户,应确认系统是否接入无人机云;
  
  9.4制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预案中应包括紧急备降地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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