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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数据局综合司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2025年07月07日 08:58:20来源:国家数据局点击量:15921
导读为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近日,国家数据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智慧城市网 企业关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着力构建一体化数据市场,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近日,国家数据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国家数据局、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就示范文本接受采访,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示范文本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正在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各领域全过程,数据市场规模加快增长。合同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础。但由于数据流通交易情况新,经营主体缺少可以参考的合同范本,实践中面临不少问题。比如,有的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交易双方法务部门、业务部门等多次对接,成本高、时间长。有的合同条款不完备、不明确。有的在事前没有写明关于数据质量等方面的要求,也容易在事后引发纠纷,抬高流通交易成本。
 
  为推动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我们组织有关法律专家、数据从业人员,提炼数据交易机构、行业龙头企业、数据企业等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的共性内容,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和社会各界意见,形成了示范文本。
 
  二、制定示范文本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示范文本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交易,为数据市场的经营主体参与流通交易提供范本和参考,主要有3方面考虑。
 
  一是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以标准化文本形式引导经营主体在合同中约定责任边界,建立交易信任,预防交易纠纷,降低交易成本。二是维护公平竞争环境,通过预先设定适用于不同数据流通交易场景的条款,保护各方利益,引导形成各方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合作氛围。三是推动数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要求,在合同中设置数据产权登记、安全保密要求等条款,引导交易各方守好合规交易安全底线。
 
  三、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次发布的示范文本聚焦数据流通中最典型的4类场景,即数据提供、数据委托处理、数据融合开发和数据中介,供数据市场中的经营主体使用。
 
  一是数据提供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数据提供方通过有偿交易、无偿共享、许可使用等方式将数据提供给数据接收方的活动,涵盖应用程序接口(API)、数据集等各种提供方式。
 
  二是数据委托处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数据委托方将其持有或控制的数据委托给受托方,由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指示和要求进行数据处理的活动。
 
  三是数据融合开发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数据融合各参与方将其持有的数据向彼此开放共享或共同委托给特定处理方,用于共同创建数据平台、数据空间、数据池、衍生数据等情况,如合作建设人工智能数据训练专区、行业数据共享应用平台,以及共建联盟式数据资源池等。
 
  四是数据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数据中介方为促成数据流通交易而提供市场推广、信息发布、客户对接、交易撮合、合同订立等的媒介服务活动。
 
  4种类型合同均约定了数据产权安排、安全保密要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通用条款,并围绕数据流通交易各方权利义务、数据情况、数据交付和验收标准等进行了针对性和差异化安排。后续,我们还将及时跟踪实践发展,面向新情况、新变化,持续迭代更新示范文本。
 
  四、下一步将如何抓好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
 
  答:为推动示范文本在各行业领域的广泛应用,我们拟按照点面结合、以点带面的思路,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地方、行业组织和重点企业的作用,扩大示范文本在各行业领域的影响力。一是鼓励数据要素综合试验区立足地方优势,推动示范文本在具体领域应用,凝练典型案例,扩大示范效应。二是结合“数据要素×”试点等工作,推动示范文本在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应用。三是支持数据交易机构将示范文本作为标准模板,支持中央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企业等在采购中应用示范文本,推动在实践中广泛应用。
关键词 数据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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