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氟丙烷是一种灭火剂,也叫FM-200,是无色、无味、不导电的一种气体,化学分子式是CF3CHFCF3。它属于新式高效灭火气体,其具有无色无味、绝缘性好等特点。七氟丙烷主要原理是对化学链反应的抑制,对A类以及B类的火灾都可以起到非常好的作用。
设备间要求:
1、七氟丙烷灭火系统设备应储存在特定的设备间内,设备间应有足够的承重强度。
2、设备间地面应平整,不宜使设备受阳光直接照射。
3、设备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和照明条件,室内温度宜保持在 25℃左右,超过则应采取必要的降温措施,以保证系统设备在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正常工作。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是用一套或一套以上的储存装置保护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管网将灭火剂输送到保护区的系统。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需要设置单独的设备间。火灾发生时,在灭火控制器的驱动下,驱动气瓶释放氮气,打开对应的分区选择阀和对应区域的灭火剂瓶组,通过管网将灭火剂喷射到保护区,达到灭火目的。
该系统特别适用于总体积在3600m³以下的发电机房、计算机房、配电房、档案室、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等防护对象。对于较大空间的保护可采用多套主管或者分层设置管道的方式,但集流管应分别设置。
3.5.2 瓶组系统的供水装置应由储水容器、储气容器和压力显示装置等部件组成,储水容器、储气容器均应设置安全阀。
同一系统中的储水容器或储气容器,其规格、充装量和充装压力应分别一致。
储水容器组及其布置应便于检查、测试、重新灌装和维护,其操作面距墙或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8m。
3.5.3 瓶组系统的储水量和驱动气体储量,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维护恢复时间等设置备用量。对于恢复时间超过48h的瓶组系统,应按主用量的99%设置备用量。
3.5.4 泵组系统的供水装置宜由储水箱、水泵、水泵控制柜(盘)、安全阀等部件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水箱应采用密闭结构,并应采用不锈钢或其他能保证水质的材料制作;
2 储水箱应具有防尘、避光的技术措施;
3 储水箱应具有保证自动补水的装置,并应设置液位显示、高低液位报警装置和溢流、透气及放空装置;
4 水泵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启动功能以及巡检功能。当巡检中接到启动指令时,应能立即退出巡检,进入正常运行状态;
5 水泵控制柜(盘)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6 安全阀的动作压力应为系统工作压力的1.15倍。
3.5.5 泵组系统应设置独立的水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工作性能应与一台工作泵相同,主、备用泵应具有自动切换功能,并应能手动操作停泵。主、备用泵的自动切换时间不应小于30s;
2 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或其他可靠的引水方式;
3 水泵出水总管上应设置压力显示装置、安全阀和泄放试验阀;
4 每台泵的出水口均应设置止回阀;
5 水泵的控制装置应布置在干燥、通风的部位,并应便于操作和检修;
6 水泵采用柴油机泵时,应保证其能持续运行60min。
3.5.6 闭式系统的泵组系统应设置稳压泵,稳压泵的流量不应大于系统中水力最不利点一只喷头的流量,其工作压力应满足工作泵的启动要求。
3.5.7 水泵或其他供水设备应满足系统对流量和工作压力的要求,其工作状态及其供电状况应能在消防值班室进行监视。
3.5.8 泵组系统应至少有一路可靠的自动补水水源,补水水源的水量、水压应满足系统的设计要求。
当水源的水量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泵组系统应设置专用的储水箱,其有效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4.20条的规定。
3.5.9 在储水箱进水口处应设置过滤器,出水口或控制阀前应设置过滤器,过滤器的设置位置应便于维护、更换和清洗等。
3.5.10 过滤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滤器的材质应为不锈钢、铜合金,或其他耐腐蚀性能不低于不锈钢、铜合金的材料;
2 过滤器的网孔孔径不应大于喷头最小喷孔孔径的80%。
3.5.11 闭式系统的供水设施和供水管道的环境温度不得低于4℃,且不得高于70℃。
3.5.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系统水质的相关要求。
要保证系统中形成细水雾的部件正常工作,水源的水质是关键。系统对水质的要求较高,也是细水雾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等的重要区别之一。
对于泵组系统,其供水的水质要符合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以限制水中的固体悬浮物(TTS)、浊度及自由氯离子(或氯原子)的含量,防止造成细水雾喷头的喷孔堵塞或系统管道腐蚀。对于补水水源的水质,也需要满足这些要求。
对于瓶组系统,制造商对其供水的水质一般都有自己的要求,由于更换储水容器内的水相对较困难,对水质的要求更严格。
对于可能带电并需要及时恢复工作的保护对象,系统用水要尽量采用电导率更低的蒸馏水或去离子水。
3.5.2 本条规定了瓶组系统供水装置的相关要求。
瓶组系统的供水装置主要包括储气瓶组和储水瓶组。储气瓶组包括储存的气体及储气容器、分区控制阀(容器阀)、安全泄放装置、压力显示装置等。储水瓶组包括储存的水及储水容器、安全泄放装置、瓶接头及虹吸管等。储气容器上要求有可靠的压力显示装置,以显示充压或复充气体的容器压力。
由于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高,要求在储气容器和储水容器上设置安全泄压装置,以防止这些压力容器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对于使用多个储水容器或储气容器的系统,要求同一集流管下所有容器的型号、充装量和充装压力均保持一致,以确保灭火效果,便于维护、检修、管理。
3.5.3 本条参考NFPA 750和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的相关规定,规定了瓶组系统的备用量设置要求。
3.5.4 本条规定了对泵组系统供水装置的相关要求。
对于储水箱,要求储水箱的材质具备耐腐蚀性能,以保证水质。由于细水雾喷头的过水孔径细小,任何微小的固体颗粒都有可能堵塞喷头,因此储水箱还需要采取防尘、避光等防止水质、藻类滋生的措施。储水箱至少需要具备一条自动补水管,以确保水箱的设计水位不会因蒸发等原因而降低,且在灭火时能自动补水。储水箱设置的液位显示装置,包括就地指示和远传指示。
水泵的启动方式包括自动、手动两种。自动启动是指利用压力开关连锁或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信号,自动启动水泵。手动启动是指在泵房现场,人工启动控制柜的按钮,启动水泵。水泵一旦启动,不应该自动停止,而要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确定后再关停。
为确保系统供水的可靠性,需要对水泵进行定期人工巡检或自动巡检。巡检时,要做到使水泵定期运转,并能实现主备用泵切换,反映消防泵运行的完整工况。当巡检中遇到火灾信号时,能立即自动退出巡检,进入灭火运行状态。巡检后,需要记录巡检情况并定期检查。
规范要求水泵控制柜的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以确保控制柜的防尘、防水性能,减少出现误动作和故障的概率。
3.5.5 本条规定了泵组系统水泵的设置要求。
系统的工作泵及稳压泵均需要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压力等要求与一台工作泵相同。在一组水泵的出水总管上要求设置泄放试验阀,以便巡检和检修水泵,测试后的水和泄流的水要采取措施尽量回流至储水箱。在水泵的出水总管上设置安全阀,以承受水泵所产生的压力波动,防止其超过系统的工作压力范围。
3.5.8 泵组系统需要有能不间断自动补水的可靠水源,水源的总量、水质均能够满足设计要求。当泵组系统补水水源的水质或水量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要设置储水箱来储存系统所需消防用水量。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水质要求高,泵组系统的储水箱要能避免与其他灭火系统的消防水箱合用。
3.5.9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过滤器的设置要求。过滤器是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关键部件之一,安装过滤器可以防止水中杂质损坏设备和堵塞喷头,由于喷头一般均自带过滤网,因此,首先要在供水水源和供水管网上设置过滤器进行初级过滤。对于预制系统,可根据该系统本身的要求设置过滤器。
3.5.10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过滤器的材质和网孔大小要求,为强制性条文。
过滤器本身应具备耐腐蚀性能,以保证水质,避免堵塞细水雾喷头。系统的过滤器要选择不锈钢或铜合金等耐腐蚀性能较好的材质。当采用其他材质时,需要有足够材料能证明其耐腐蚀性能不低于系统允许采用的不锈钢或铜合金的耐腐蚀性能。
系统中设置的过滤器滤网,网孔太大会造成喷头堵塞,太小则影响系统流量,为此本规范规定过滤器网孔不大于喷头流水通径的80%,同时设置过滤器时要考虑其摩擦阻力对系统供水能力的影响。对于安装在储水箱入口的过滤器,要满足系统补水时间和通过流量的要求;对于储水箱出口及控制阀前设置的过滤器,要满足系统正常工作时的压力和流量要求。
3.6.1 瓶组系统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控制方式,其机械应急操作应能在瓶组间内直接手动启动系统。
泵组系统应具有自动、手动控制方式。
3.6.2 开式系统的自动控制应能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报警信号后自动启动。
闭式系统的自动控制应能在喷头动作后,由动作信号反馈装置直接联锁自动启动。
3.6.3 在消防控制室内和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置系统手动启动装置。
3.6.4 手动启动装置和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能在一处完成系统启动的全部操作,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手动启动装置和机械应急操作装置上应设置与所保护场所对应的明确标识。
设置系统的场所以及系统的手动操作位置,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系统操作说明。
3.6.5 防护区或保护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和系统动作指示灯。
3.6.6 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接收控制信号实现启动、反馈阀门启闭或故障信号的功能;
2 应具有自动、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操作启动功能,关闭阀门应采用手动操作方式;
3 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对应于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性标识,并应标明水流方向。
3.6.7 火灾报警联动控制系统应能远程启动水泵或瓶组、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并应能接收水泵的工作状态、分区控制阀的启闭状态及细水雾喷放的反馈信号。
3.6.8 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系统的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和手动切换。
3.6.9 系统启动时,应联动切断带电保护对象的电源,并应同时切断或关闭防护区内或保护对象的可燃气体、液体或可燃粉体供给等影响灭火效果或因灭火可能带来次生危害的设备和设施。
3.6.10 与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和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3.6.1 本条规定了瓶组系统和泵组系统的基本启动方式。
3.6.2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采用自动控制方式时的要求。
开式系统为了减少火灾探测器误报引起的误动作,要求设置两路独立回路的火灾探测器以确认火灾的真实性。“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是指只有当两种不同类型或两独立回路中同一类型的火灾探测器均检测出防护场所的火灾信号时,才能发出启动灭火系统的指令。
对于闭式系统,当发生火灾时,由闭式喷头上的感温元件自动接受火灾温度和触发喷头动作,继而使压力开关动作,自动启动水泵(含稳压泵)。
3.6.3 本条规定了对细水雾灭火系统手动控制方式的要求。
系统的手动控制方式,包括控制中心远程控制和防护区就地控制,其设置位置要避免受火灾或环境的危害或易导致误动作,且便于操作。在消防控制室和防护区入口处设置该手动操作装置,可以方便发生火灾时快速启动系统。
3.6.4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装置和机械应急操作装置的设置要求。
为了快速启动灭火系统,要求以一个控制动作就能使整个系统启动。为防止手动或机械应急操作的误操作,所有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操作装置的外观要有明显的区别标识,便于辨认,且在相应的手动操作装置上要设置与被防护场所一一对应的标识和文字说明。特别是多个防护区的应急手动操作装置集中布置在一起时,更要标识明确,以保证能快捷、准确操作启动系统。
同时规范要求设置有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系统的操作流程图或操作指示说明。在系统的每个操作位置处清楚标明操作要求与方法,利于保证操作的准确性,特别是在系统紧急启动时便于识别,不致混乱,以免操作失误。
3.6.6 本条规定了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的设置要求。
分区控制阀的自动操作方式可采用电动、液动或气动方式。手动操作方式为防护区外(或保护对象附近)的手动按钮启动和消防控制室手动远控。
规范要求分区控制阀能够接收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控制信号,启动阀组,并将阀门的启闭状态及故障情况以信号方式反馈,以保证分区控制阀安全、可靠地启动,实现对保护对象的及时供水。在分区控制阀上或其后的主管道上或分区控制阀附近的其他明显位置,要求设置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性标识并标明水流方向,以防止操作时出现差错。
3.6.7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报警控制器的功能要求,包括控制和监视功能。
要求报警控制器能够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动作,启动水泵、瓶组或控制阀。为了防止由于维护不当或误操作等原因导致系统灭火失败,火灾报警控制器还要能够监视系统主要部件的状态,以利于操作人员确认火灾和火灾部位,对系统工作是否可靠做出正确判断,并便于手动遥控。
3.6.8 可靠的动力保障也是保证系统可靠供水的重要措施。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电源要求采用消防电源,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