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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光灯新行标即将正式实施,新型交通监控设备会有一波市场机会吗

2023年01月06日 18:38ITS114点击量:3003

  公安部检测中心消息,《交通技术监控成像补光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A/T 1202-2022)已于9月30日正式发布,2023年1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76)提出并归口。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标准规定了交通技术监控成像补光装置的分类和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合格证和包装、设置要求和眩光评价,适用于交通技术监控成像补光装置的设计、生产、检验及设置和眩光评价。嵌入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中的补光部件可参照执行。
 
  目前暂无公开的正式标准,国标网只公开了前几页内容,标准修订内容如下:

补光灯新行标即将正式实施,新型交通监控设备会有一波市场机会吗

  2021年6月,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发布了交通监控补光灯行标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搜索查看。

 
  ● REC
 
  对于补光灯光照过强影响行车安全的部分,征求意见稿中修改了“光学性能”指标,其中在设置应用中,仅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应用“二级”光照度补光装置,鼓励“一级”光照度补光装置的应用,通过降低补光装置的光照度方式促进摄像机新技术的在交通技术监控领域的推广和应用。规定“一级”光照度的上限值为5lx,仅为原标准传统补光装置上限的10%。
 
  此外,降低了“二级”光照度的上限值,最大降幅达80%。 从调研情况看,目前产生“眩光”的主要原因在于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补光装置、设置不规范或乱用补光装置;同时,考虑到传统摄像机仍有一定的应用空间,特别是在特定条件的应用需求(如仅记录超速车辆的公路测速设备),本次修订保留了“二级”光照度,但调整了光照度上限值要求。首先,对于光照度可调的补光装置,光照度测试必须在最大光照度条件下进行,避免应用后随意调高光照度;其次,降低了“二级”光照度上限,“频闪LED”、持续点亮补光装置的平均光照度由50降至40 lx,下降了20%;“脉冲”光源的有效光照度从3000 lx降至600 lx,下降了80%。
 
  增加补光区域外的“眩光”控制要求。 根据交通技术监控成像设备抓拍需求,补光装置的补光区域一般在沿道路方向距补光装置15米到35米处,最远不超过50米。按安装高度6米计算,15m至35m的有效补光区域的夹角约为 12°,35m至50m的夹角为3°,如下图所示。

补光灯新行标即将正式实施,新型交通监控设备会有一波市场机会吗

  实际上,从2020年开始,每年全国、省市两会中,都会有要求整治补光灯光照过强影响交通安全的提案,各地管理部门回复的措施,基本上都是排查、整改现有问题,更换、新选配新型设备,同时部分城市交警将补光灯设备一同纳入常态化运维工作中。

 
  那么新国标实施后,微光卡口、微光电警们,会有更多机会吗?
 
  附部省市相关提案的回复:
 
  1.交通运输部(2022年7月回复全国人大代表提案)
 
  为了避免ETC门架系统发生滥用补光装置的现象,部制定印发《高速公路ETC门架系统技术要求》,明确了补光装置光照度、可见光色温、亮度等级等重要技术参数指标,以及使用LED频闪灯作为ETC门架系统的补光装置。2019年5月,部委托专家开展了《ETC门架系统设置对司乘人员视觉影响医学评估测试》的专题研究,组织不同性别、年龄段、驾龄的专职和非专职驾驶人,采用眼动实验技术和驾驶模拟实验技术,以及实际驾车体验测试等手段,进一步验证ETC门架系统补光装置对驾驶人员安全驾驶的影响。研究成果表明,高速公路ETC门架系统使用LED频闪补光灯,纵向间距大于500米,灯具色温控制在3000K-5500K之间,对车辆安全驾驶无影响。
 
  2019年11月我部印发《关于加强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路段基础设施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督促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对ETC门架系统补光装置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优化。
 
  2021年1月,部组织各地开展了高速公路网络监测和门架设备排查工作,督促部分省份对门架补光灯进一步优化,包括:通过对补光灯降低功率、调整角度、算法升级、加装遮光罩和应用防眩光透镜等措施,缓解一定距离内光照强度对夜间行车舒适度的影响;通过采用人眼不敏感波段(如730nm的红外波段)的补光装置,配合多光谱车牌识别设备,在超低光照亮度条件下保证车牌识别成功率等,并进一步减轻ETC门架系统补光装置对公众夜间行车舒适度的影响。
 
  2.河南省公安局(2021年9月回复省政协代表提案)
 
  2020年以来,河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已进行了两次全省范围的调研排查。截至目前,共排查道路交通监控设备补光装置7609处。针对排查中发现的229处问题,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已责成各地责任单位列出问题清单,通过对补光装置进行维护更换、调整补光装置角度、降低设备电压等措施逐一进行整改。
 
  未来将加快道路交通监控设备补光装置更新迭代。对于有条件的地市,鼓励尽快淘汰老旧设备,新增设备优先选用“星光级”摄像机、红外摄像机等对补光要求较低的新型设备,从源头上消除补光装置过亮对驾驶人的影响。并加强监控设备补光装置运维管理。将补光装置运维管理纳入道路交通监控设备运维保障工作范畴,建立定期巡查维护管理机制,做好巡检维护、故障排查、应急保障、安全防范等工作
 
  3.枣庄市公安局(2021年9月回复市政协代表提案)
 
  2020年9月30日,枣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转发了省厅《关于开展道路监控补光装置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对监控补光灯的排查整改进行细化指导,明确各区(市)交警部门按照《交通技术监控成像补光装置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通过各种渠道对辖区内道路监控补光装置逐一排查,形成整改清单。先后对全市306处点位的补光灯进行调整,有效降低了补光灯对交通参与者的影响。
 
  2020年以来,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以及高速路新建的监控设备,把新技术、新装备及时应用到监控系统建设中,融合新型抓拍相机的“双帧、双光合成”、“人工智能”“面部取证”“多合一补光灯”等核心技术,建设新型生态无光污染的抓拍系统,有效降低道路光炫目造成的行车安全影响,更好保障道路通行安全。
 
  4.2020年12月(云南省公安厅回复省人大会议建议)
 
  (一)加强标准化建设和管理。省公安厅立即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门安排部署,并于今年下半年组织全省性的专项检查,确保补光装置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一是加强前端监控设备的补光装置行业标准建设。全省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建设的前端监控设备补光装置将严格按照公安行业标准进行建设和安装,保证补光装置的规范化建设。二是加强监控设备补光装置的管理。要加强对安装后的补光装置进行管理,对补光装置的位置、高度、照度和角度等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自检自查,不符合标准的一律进行整改,在维护后进行校验,并开展经常性检查,确保补光装置满足标准要求,减少光污染。
 
  (二)加强环保补光装置技术及产品的跟踪和研究。省公安厅将加强对环保补光装置技术及产品的跟踪和研究,能够采用微光抓拍设备而不需要补光装置的,尽量采用微光抓拍设备,在满足工作要求的同时,达到照明、安全、环保多重效果。
 
  5.杭州市公安局(2020年7月回复市政协代表提案)
 
  标准对补光装置的光照度设定了上限和下限,上限是为了防止光污染,不能一味追求成像效果而影响到驾驶人及扰民;而下限是为了保证补光装置的实际补光效果。但现行标准制定时间较早,不能较好的满足群众的需求,结合技术进步及“月光级”、“星光级”、“半红外”摄像机逐渐广泛应用,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与相关科技公司已开展《交通技术监控成像补光装置通用技术条件》新标准的修订工作,正在征求意见。修订版标准中,对补光装置的光照度的上限值做了较大调整,最大降幅达80%。
 
  杭州市公安局自2021年来,在新增、更换交通监控设备过程中,全部选用智能卡口最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多采用环保卡口(采用新一代高像素环保系列摄像机,搭配低功耗暖光设计环境补光灯和红外白光爆闪一体灯)。低功耗暖光补光灯发出的光更柔和,对人眼的刺激更小。红外爆闪灯由于曝光的是红外光,人眼感觉不明显。尤其在夜间城市照明条件较差的路段点位设置为红外爆闪模式,通过非可见光的补光模式,减少对车辆驾驶人的视觉影响。目前,主城区已有340余台新型补光设备投入使用。
 
  2020年3月,市局交通监控补光亮度过高等问题,在主城区开展了为期一个半月的排查摸底工作,并组织部署各区县交警大队开展排查,形成监控设备补光装置基础信息档案(包括补光灯品牌型号、参数设置、设置距离及角度等)。同时对现有各类补光灯当前工作方式、照度参数设置等进行分类梳理,组织补光设备厂商及智能设施运维单位,使用专业测试仪器对存在问题补光设备进行现场测试。根据GA/T1202-2014《交通技术监控成像补光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A/T 497-2016《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及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及建议,结合CJJ45-201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提出调整角度、亮度等具有针对性、可实操的整改措施,已形成具体工作方案。当前,局正在逐步推进对交通监控补光设备的统一整改工作,主城区2500台监控卡口设备补光装置已整改完成约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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