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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细则(试行)》印发
2023年10月20日 11:05:22来源:仪表网点击量:38630
导读近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印发《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细则(试行)》。
  【智慧城市网 行业标准】为加强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的前期研究和技术储备,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制修订质量和效率,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印发《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细则(试行)》。
 
  工作细则包括总则、职责分工、工作程序、项目征集、项目研究、结题论证、标准立项、附则等八个部分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申报表等4个附件。
 
  本细则规定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的程序、内容、时限及其他要求,适用于预研究工作全过程的管理。
 
  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制修订采取先研究后立项的工作模式。预研究指在标准项目立项之前按照标准制修订相关要求开展的标准化研究。预研究工作结束时应形成达到征求意见稿水平的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
 
  预研究工作实行项目清单管理。生态环境监测司(以下简称监测司)一般每年发布预研究项目清单,同时删除逾期未完成或未通过结题论证的项目,保持预研究项目清单动态更新。
 
  预研究项目工作程序如下:
 
  (一)项目征集:监测司根据管理需要和技术发展现状,拟定预研究项目征集的重点领域,监测总站发布预研究项目征集通知。拟承担单位根据征集通知,向监测总站报送预研究项目申报材料。
 
  (二)清单发布:监测总站汇总预研究项目申报材料,核对与现行标准、在研标准的关系,编制预研究项目建议清单报送监测司,监测司发布预研究项目清单。
 
  (三)项目研究:承担单位按照标准制修订工作相关要求开展研究。
 
  (四)结题论证:承担单位完成预研究后,向监测司提出论证申请,监测总站协助监测司组织开展预研究项目的结题论证。
 
  (五))标准立项:监测司根据预研究项目结题论证结果,结合管理需求确定建议立项项目,并提交法规司申请立项。
 
  值得注意的是,承担单位在提出预研究项目前,应充分了解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要求,充分调研管理需求、国内外相关技术和标准情况、仪器设备情况等,并对标准名称、适用范围、技术路线等内容组织开展论证,确保所提项目属于监测标准范畴,且与当前监测标准体系相协调,与现行标准、在研标准重复的项目、与监测标准体系不相协调的项目,不纳入清单。
 
关键词 生态环境监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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