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资讯

智慧城市网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最高罚二十万!《深圳经济特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3-07-11 11:38:23 深圳司法局 点击量:34827
  【智慧城市网 政策法规】为了加强对城市噪声的预防和治理,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23年6月30日,深圳司法局网站发布“关于征求《深圳经济特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面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反馈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前。
 
  据悉,该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内噪声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条例明确,噪声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将隔声减振设计纳入建筑设计方案,合理设置供水、电梯、通风、地下车库、变压器、空调器、冷却塔发电机、公共烟道等配套共用设施设备。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隔声减振措施,使用降噪产品和材料,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条例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绘制噪声地图,为噪声污染防治、声环境质量改善和公众参与提供科学依据。同时, 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还可以根据噪声监督管理的需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和地方标准。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备、在线视频监控设备、语音播报器等智慧化监管设备,接入负有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控设备终端并确保正常运行。
 
  条例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和场所实施查封、扣押: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拒不改正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设备设施产生噪声,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拒不改正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高考、中考、市级以上庆典或者运动会等特殊时期,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噪声排放的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布。
 
  部分法律责任:
 
  对于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或运行智慧化监管设备的,由负有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拒绝、阻挠、延误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未按照相关规范开展噪声监测,导致监测数据失实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记录、数据或者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建筑隔声情况或者住宅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的,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详见附件)
 
  原标题: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征求《深圳经济特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声明:凡来源标明“智慧城市网”的文章版权均为本站所有,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出处,违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所有未标明来源为“智慧城市网”的转载文章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均不代表本网立场及观点,“智慧城市网”不对这些第三方内容或链接做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内容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我要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您还可以输入200个字符)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


资讯视频会议协会

咨询中心

服务咨询QQ交谈

在线客服QQ交谈

媒体合作QQ交谈

展会合作QQ交谈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