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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价格管理办法
2026年05月19日 13:33:06来源:广东省发改委点击量:3229
导读近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联合印发《广东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管理办法》。
  【智慧城市网 政策法规】近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联合印发《广东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管理办法》,为全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建立统一的价格形成机制。
 
  该《办法》共二十条,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调整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价格的行为,明确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应有条件无偿使用。
 
  《办法》明确,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的运营机构,对授权运营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
 
  全文如下
 
  广东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调整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的运营机构,对授权运营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
 
  上述公共数据资源应当按照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规定在各级数据主管部门设立或指定的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上述数据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规定形成,经登记并列入支持产业发展和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
 
  第四条  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政府指导定价。
 
  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运营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级数据主管部门核定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数据主管部门在最高准许收入范围内制定各类产品和服务上限收费标准,并抄送发展改革部门。运营机构在不高于上限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市、县级人民政府授权运营的,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制定收费标准,其所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级数据主管部门核定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数据主管部门在最高准许收入范围内制定各类产品和服务上限收费标准,报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运营机构在不高于上限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  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应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安全可控、高效配置的原则,并兼顾下游市场承受能力与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第六条  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最高准许收入包括经营成本、准许利润和税金,即准许收入=经营成本+准许利润+税金。
 
  第七条  经营成本指运营机构在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扣除政府补助后的合理费用支出,具体通过成本调查确定。主要包括:
 
  (一)授权运营相关平台建设和运维成本;
 
  (二)数据传输、汇聚、存储、治理等成本;
 
  (三)人力资源成本;
 
  (四)获取公共数据资源的相关支出;
 
  (五)期间费用等。
 
  第八条  准许利润按照经营成本乘以准许利润率确定,即准许利润=经营成本×准许利润率。
 
  准许利润率按照成本调查前一年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6个百分点确定。
 
  第九条  税金是指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金,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具体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制定上限收费标准,应统筹考虑不同应用场景下各类产品和服务的数据、算力、存储等资源使用,人力资源投入,以及销售规模等因素,具体可按产品数量、服务次数、服务时间、数据调用量等形式收费。
 
  第十一条  已有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运营机构可提出制定收费标准的建议,经数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发展改革等部门评估具备定价基础后,按规定程序执行。建议包括:
 
  (一)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情况及协议,涉及收费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情况等;
 
  (二)拟收费标准方案、依据和理由,及年度收费额;
 
  (三)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成本测算材料;
 
  (四)运营机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
 
  (五)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的、影响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标准制定的其他材料;
 
  (六)发展改革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授权运营尚无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由数据主管部门指导运营机构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主管部门对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等情况开展定期评估,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如投资、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评估。上一周期内实际收入超过最高准许收入的部分,在核定下一周期最高准许收入时予以扣减,超出较多的,可在不同周期平滑处理。
 
  第十三条  数据主管部门在评估周期内,每年根据运营机构实际收入、销售规模等情况,指导其合理调整收费标准。当年实际收入偏离最高准许收入10%及以下的,由数据主管部门指导运营机构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超过10%的,由数据主管部门调整上限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数据主管部门等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运营机构经营情况,包括运营机构整体经营状况,开展授权运营的成本开支、实际收入及利润、具体产品和服务销售规模及收入、实际收入与最高准许收入的偏离和收费标准调整等情况。
 
  第十五条  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价格管理制度,单独核算并完整准确记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情况,并按要求定期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六条  运营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定期通过门户网站等公示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及相关收费标准,及时调整定价过高、社会反映强烈的收费。
 
  第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运营机构建立价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数据主管部门等加强对运营机构等授权运营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不遵守行业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第十八条  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应当有条件无偿使用,具体按照数据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公共数据资源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的收益分配等不属于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范畴。
 
  第十九条  公用企业开展授权运营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上限标准制定及定价相关工作。授权运营尚无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运营机构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已有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运营机构可提出收费标准的建议,经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发展改革、数据主管等部门评估具备定价基础后,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和数据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期间,若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关键词 公共数据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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