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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
7月19日,日亚化学再告美国四公司。于密苏里州和北卡罗莱纳州分别控告LED照明设备经销商Mary Elle Fashions及Meridian Electric,LED照应设备零售商Lowe's公司及其子公司LG Sourcing侵权,要求*针对侵权产品的销售与经销核发禁制令,并就已发生的损害判决赔偿
7月19日,日亚化学再告美国四公司。于密苏里州和北卡罗莱纳州分别控告LED照明设备经销商Mary Elle Fashions及Meridian Electric,LED照应设备零售商Lowe's公司及其子公司LG Sourcing侵权,要求*针对侵权产品的销售与经销核发禁制令,并就已发生的损害判决赔偿。
今年以来,手握大权的LED芯片*日亚化学在各地发。除了和亿光之间的纠纷以外,还分别在英、美等地发讼。这似乎透露出*在进行LED诉讼时逐渐向下游应用端延伸的苗头。不得不引起中国LED企业的警惕。
对此,小编特意搜集了LED现状分析及中国LED产业策略研究,以供参考。
LED产业危机四伏
1、美国贸易委员会的337条款调查
337条款是美国针对进口贸易中的平做法进行调查的立法。因zui初规定于《1930年关税法》(the tariff andtrade act)的第337条而得名。其涉及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指在美国进口或进口后销售属于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设计方案权的产品的行为。被调查产品所使用的技术只要未在美国获得知识产权,即使在出口国具有知识产权,也侵犯了美国的相关知识产权,而且应诉费几乎没有低于百万美元。即使判定被诉方不存在侵权或平贸易行为,也不会要求原告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制裁措施包括:有限排斥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普遍排斥令(general exclusionorder)、临时性排斥令(temporary exclusion order)、禁令(cease and desistorders)、查封和没收令等。制裁措施只认产品不认人,例如签发的普遍排斥令可以禁止任何侵权产品的进口。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退休教授Gertrude NeumarkRothschild基于认为其持有的5252499号美国被侵权,在2008年2月20日向美国贸易委员会(ITC)申请“短波发光二极管、激光二极管以及含有上述产品”的337条款调查,向三十多家使用类似产品的企业提出了诉讼,涉案中国企业名单包括广州和深圳的四家公司;其中两家公司积极应诉,于2008年8月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并取得了2项的*,避免了普遍排除令和芯片出口受限的问题。如果中方企业不应诉或者应诉失败,则中国所有企业的同类产品,均不得进入美国市场。
如果不想被337条款盯上,必须注意两点:避免侵犯他人的权;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应该首*行检索,确定是否有可能涉及该产品的美国,或涉及该产品的制造方法的美国方法。如果存在侵权的可能,可以通过更换非方法来避开侵权。也可以从权所有人那里取得使用许可,或者与美国进口商取得协议,由进口商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并且,对于出口美国市场的重要产品,尽可能获得美国权;甚至可以考虑具有美国国内产业,例如对“美国国内产业”的证明包括:已对建厂和设备作了重要投资;投入重要资本或劳务;在知识产权产品开发、设计、研究、取得许可等方面作了重要投资。
2、德国展览的搜查
德国是欧洲经济的者,素有举办各种商品贸易展会的传统,上具有主导地位的展览会超过50%都在德国举办。例如,汉诺威办公室自动化、信息及通讯技术博览会(CeBIT)、柏林电子消费品展(IFA)等。德国展会是许多中国企业进入欧洲市场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德国,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付参展商:海关扣押进口产品、海关扣押展会上的展品、民事禁令、刑事搜查拘禁,尤以后者为zui有力武器。一般而言,知识产权案件属于民事范畴,在发展初期罕见采取刑事措施;然而,随着中国制造业不断强盛和入侵,美欧已逐渐形成知识产权模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因此大有知识产权案件刑事化的趋势。并且,对于德国法律而言,刑事搜查令较临时禁令更易获得,因此展会的刑事搜查案件屡见不鲜。
例如2008年IFA展,德国海关以“可能侵犯权”为由,突袭了中国馆的二十多家企业,没收了大量电视机、MP3和手机等展品,涉及企业包括TCL、海尔和海信;同时,德国当天电视上就出现了中国制造商无视知识产权的负面报道。又如CeBIT展,2008年相关搜查涉及51家公司,其中39家来自中国(含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2009年,涉及中国大陆企业24家,还有15家来自我国港台地区。CeBIT上主要有四家公司大规模地通过申请查抄保护自己权,包括意大利的管理公司Sisvel、飞利浦、索尼爱立信和瑞士,分别针对MP3、DVD、手机、U盘侵权行为。这些案件看似冰山一角,但潜藏的却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略较量、企业与企业之间对*的利益争夺。
上述案例中,权所有人的策略可归纳为:先再谈判。由于采取的是到展会现场直接查抄产品的方式,参展企业没有丝毫的谈判余地,也无法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搜查行动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参展企业的大量资料和展品被没收,无法向欧洲客户进行产品展示推广,参展效果很差,间接结果是严重打击了参展企业的品牌形象。
需要重点指出的是:一个LED显示屏,如果其中采用的某一颗LED芯片侵犯了某一拥有者在某国的权,则该LED显示屏可能会在该国的展会上被查封,并且无法出口到该国,导致丧失该国市场。
3、日亚化学的诉讼
日本日亚化学公司是*LED芯片制造商,*以来一直都是蓝光LED 和白光LED的市场霸主,在蓝光LED和白光LED产品获得了120亿美元以上的销售额。
Nichia曾试图以垄断策略独占蓝光LED市场,拒绝将相关*给其它任何厂商,但自从20世纪末期起,在多起诉讼中陆续失败后,其于2002年后陆续与Osram、ToyodaGosei、PhilipsLumileds、CREE达成和解,进行权交叉*许可。
Nichia与其它四家公司之间的许可协议都较类似,主要目的是为了终结已有的诉讼,避免以后发生诉讼。同时,对于LED产业链的新兴企业,Nichia等大型企业仍采取打压方式以维护其市场利益。并且,Nichia还通过杀鸡儆猴式的诉讼来维护其市场,例如,Nichia曾借与韩国某公司的诉讼向韩国另一公司施压、迫使其购买Nichia产品。
由Nichia主导的*及纠纷约占据所有LED*及纠纷总量50%以上,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主要的诉讼中,Nichia仍将继续处于主导地位,并且对外*和相互*将不断增加。
LED产业各国分布
1、美国LED
在LED产业方面,美国能源部专门制定了美国“半导体照明国家研究项目”,计划用10年时间、耗资5亿美元开发半导体照明技术,主要目的是为了使美国在未来照明光源市场竞争中,于日本、欧洲及韩国等竞争者。计划的时间节点与光效分别是:2002年20 lm/W;2007年75 lm/W;2012年150 lm/W等。可以认为,目前其已经提前实现了目标。
从美国USPTO数据库中,检索得到与LED相关的*约34,000件,其中从1990年至2008年*的约25,000件。
从的增长数量来看,可见美国的LED产业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美国LED的申请人主要是各类型企业以及研究机构,包括大型企业和众多的中小企业;申请方向主要集中于LED芯片和照明方面,尤其是技术含量高的外延片制造技术和LED芯片制造技术方面。
美国LED的外国申请人主要是日本、中国台湾、德国、韩国,外国申请人主要是规模较大的LED制造企业,中国大陆在美国的LED数量较少。
2、中国LED
1968年,*长春物理研究所成功研制出中国大陆的*只LED,20世纪80年代中国LED的材料和器件已形成产业,90年始迅速发展,企业主要集中在LED产业链下游的封装和应用方面。
仅以数量计算,中国拥有的LED数量可以位居世界前5位,其中,中国大陆地区的数量位于美国和日本之后,大致与德国、中国台湾地区相当,但是有相当数量的实用新型。
但是,中国大陆地区在LED产业链中上游的外延技术、芯片结构等领域,申请数量远低于日本、美国,也低于德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中国大陆地区在衬底技术的申请数量与美国大致相当,荧光粉材料的申请数量仅次于日本,封装技术的申请数量与中国台湾地区大致相当,LED具体应用方面的申请数量已经超过了美国和日本。
并且,在2006年之前,中国大陆的LED发明申请者主要组成是国家863计划等项目的承担单位和实施单位,例如*半导体所、物理所、长春光机所、南京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和南昌大学等。当时中国对LED基础研发的总体重视不够强,但关键因素也许还是企业乃至于研究机构的意识不够强。在2006年之后,LED企业作为LED发明申请人所对应的申请数量增加得很快,说明中国LED企业随着市场的发展,技术实力和保护意识已经大大加强,知道需要申请,知道能带来财富和避免风险。
LED产业五大企业简
(由于各公司申请数量会不断更新,以下数据节选某一时间段,仅供参考。)
1、Nichia
日本日亚化学公司是着名LED芯片制造商,目前拥有439件美国*、210件公开的美国申请、183件公开的欧洲、185件公开的中国发明申请、3件实用新型和178件外观设计。
Nichia曾经*拒绝进行许可,目前主要与各大LED企业进行交叉许可,并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市场新入者,采取诉讼打压策略。
2、Toyoda Gosei
日本丰田合成公司在LED方面的主要产品是GaN基半导体LED,目前拥有1,627件美国*、746件公开的美国申请、382件公开的欧洲、420件已公开的中国发明申请、1件实用新型和8件外观设计。
同样的,类似于Nichia、ToyodaGosei起初也较少进行对外部LED企业的*许可,之后也已逐步开展对外的*许可,许可对象包括中国的中国台湾企业等。
3、CREE
美国科锐公司是着名SiC衬底型LED芯片制造商,目前拥有461件美国*、311件公开的美国申请、407件公开的欧洲、153件已公开的中国发明申请和7件外观设计。
与Nichia的策略不同,CREE更倾向于对外运营,通过*许可与其余LED企业开展合作,CREE与日本的Nichia、ToyodaGosei、日三菱化学株式等分别签订了许可协议。
4、Philips
荷兰飞利浦公司已经完成了对LED产业链上中下游的整合,其在LED领域的地位主要源于收购其它企业及其相关技术的权,尤其是其对Lumileds的收购,从而实现了大规模的纵向扩张。Lumileds拥有225件美国*、160件公开的美国申请以及198件公开的欧洲。此外,收购的ColorKinetics拥有了76件美国*、90件公开的美国申请以及41件公开的欧洲;收购的GenlyteGroup拥有54件美国*、44件公开的美国申请以及2件公开的欧洲等等。
Philips经常通过*委托第三方实现维权,例如在上述的德国展会中,其作为权利人采取了大量行动。
5、Osram
德国欧司朗公司是西门子全资子公司,其是世界上两大光源制造商之一,研发和制造基地在马来西亚。Osram目前拥有1270件美国*、746件公开的美国申请、1271件公开的欧洲、9件已公开的中国发明申请和22件外观设计。
作为欧洲企业,Osram对外*较多,例如,其采取收权利金等方式,*中国台湾地区企业亿光、光宝、宏齐等,Osram的一种操作方式是先收取一笔2亿新台币的许可费,然后再对每个产品抽取4~7%的权利金。
LED产业策略研究
1、以历史为鉴
在LED产业的策略方面,可以参考已发生的各种经验教训。
例如,Nichia公司在zui近十余年来历经的,由于其它公司在LED领域的基础技术研发不断投入、提交的申请数量越来越多,获得*的数量也不断增加,从而使得Nichia的诉讼失败率越来越高,导致其分别与上述公司达成了和解。这对中国绝大部分尚处于LED产业链下游的LED企业来说,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成功案例。
如上所述,中国台湾地区LED企业的发展历程也给了中国大陆LED企业重要的经验教训,一方面花费了大量的资金在美国获得了许多*,另一方面还是需要给外国权人大量的许可费,这何尝不是一种危险的先例,警诫中国大陆LED企业不要永远采取追随型策略,导致一直受制于人。
2、以创新为本
随着LED市场规模的不断成长,LED企业也不断发展壮大,但是这样必然面临着两方面问题:一是国外权人惯用放水养鱼策略,通过诉讼来攫取有偿付能力的中国企业的多年利润;另一是涌入LED市场的企业不断增加,导致利润率不断降低。同时,中国LED产业多集中在技术水平不高的下游产业,企业规模较小,技术设备落后,缺乏自主创新的技术,受到国外核心的障碍,*依靠低成本制造优势进行竞争,利润空间越来越小。
因此,中国LED企业应大力加强技术创新,增加数量和质量,培养预警能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从而避开国外企业的壁垒。企业申请,能够有效保护和利用国内技术。同时,还可以在*的基础上,通过对其核心进行改进,提高技术效果,从而申请其外围,这也是一种壮大自己实力的创新模式。
在此基础上,LED企业可以依法应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和法律诉讼,并且根据上述例子,中国LED企业能够研究*技术,准确判断市场发展趋势,完成规划申请,这样才能够有机会获得核心,促进中国LED产业占领LED的制高点。
例如,对于一个LED企业来说,在企业发展的不同时期,可以制定不同的策略。策略能于企业的研发规划策略,在企业技术立项之前,就开始进行立项检索,发现壁垒,规避陷阱,避免产品采用了他人权,从而通过规划指导技术研发的规划方向。策略必须落到实处,不能只抓数量不顾质量,单纯的证书永远不可能为LED企业带来市场价值。策略只有注重运营,才能使得产生真正的经济效益,从而实现为企业带来价值。
3、以法律为准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各国法对保护范围和具体操作存在许多不同。例如,对权的解释、权人利益的保护等等,因此,中国LED企业在避开壁垒时,应着重注意的地域性。
例如,美国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采用周边限定制,即权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确定,不能作扩大解释,被控侵权行为必须重复再现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才被认为落入权保护范围之内。中国LED企业可以通过权利要求书清楚地了解相关权的保护范围,不必作随意性的推测,因此可以重点考虑产品设计的规避;同时,美国法律属于判例法,前案的判决对于后案有决定性影响,因此也可以通过研究之前的各个案例来实现规避。
又如,欧洲和中国通常采用中心限定制,即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时,以权利要求所陈述的基本内核为中心,可以向外作出扩大的解释,权的范围不局限于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对权人可以提供较宽的保护,这样导致了保护的边界处于模糊状态,不能根据权利要求书准确地判断该的保护范围。
因此,对于未在中国获得权的LED技术,可以直接在国内市场应用,或者出口到没有权保护的地区。
并且,中国LED企业有必要根据的价值来选择的申请国家,例如,是否仅在中国申请权?是否需要在其它国家或地区申请权?是否有必要采用PCT申请方式?建议中国LED企业根据其目标市场,选择合适的国家进行规划和布局,获得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权。
4、以联盟为主
综上所述,中国LED企业的实力还比较弱小,无论是采取外部策略--购买许可,还是采取内部策略--技术创新、申请,都需要花费相当多的时间和资源来积累实力;然而,对手们总是在旁边虎视眈眈,很难相像它们会给中国LED企业留下充足的发展时间和技术空间。
因此,在列强面前,单打独斗绝非上策,一个较好的应对方法是,通过协会或者成立联盟来联合应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和法律诉讼。具体地说,建立实质性的企业知识产权联盟,是联合一些具有知识产权优势的国内企业,包括数量优势和管理优势的企业,将中国LED企业联合起来形成相互*的一个知识产权联盟,从而尽可能避免窝里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