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安全标识 IMO荧光标贴使用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我社产品证书/证件的船用标贴防伪性能,针对我社签发的证书/证件统一粘贴我社证书防伪船用标贴。本规定旨在明确证书防伪船用标贴使用的相关方法和要求,保证对船用标贴防伪标贴的正确和有效使用,提高我社签发的证书/证件的防伪性能。
2 适用范围
船用产品证书防伪船用标贴样式及防伪鉴别方法见附录1,标贴适用于本社签发的所有产品证书/证件和等效证明文件等,船用标贴仅供本社验船师使用,不得交给其他方。
3 船用标贴制作和管理
船用标贴的制作和管理按照总部信息服务处关于防伪证书/标贴的管理规定执行。
4 船用标贴的使用
4.1 船用产品证书/证件防伪船用标贴,适用于本社签发的所有产品证书/证件(包括等效证明文件)。使用在等效证明文件上时,需与蓝色签证章同时使用;
4.2 验船师应确保粘贴上述标贴的证书/证件所对应的船用产品业经检验,且结果满足有关公约、法规、本社规范和本社认可的标准等技术要求;
4.3 防伪船用标贴粘贴在我社签发证书/证件每页的右下角,粘贴样本见附录2,其他证书的粘贴方法参考附录2,一般应粘贴在证书右下角的空白处。
4.4 等效证明文件的船用标贴应粘贴在签证章的右上角且压角签证章,签证章和粘贴样式见附录3; CCS Circ. CND Page 2 of 3
4.5 证书/证件防伪船用标贴仅供本社验船师使用,不得授权其他方使用;
4.6 证书/证件防伪船用标贴不得作为检验标志用于船用产品上;
5 实施日期
5.1 自2010年1月1日起,本社对外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证件应使用本通函规定的船用标贴;
5.2 对2008、2009年两年我社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证件,证书所有者可就近向本社当地分支机构申请粘贴船用标贴防伪标贴。当地分支机构在验证证书
正本真实有效的前提下,为其加贴防伪船用标贴并登记,粘贴方法参考4.3的要求;
5.3 建造入级处(2008年)通函第006号总第039号《船用产品等效证明文件防伪船用标贴使用规定》自本通函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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