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红光火焰信号 HH-3船用红火号符合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996年修正案及救生设备(LSA)规则的有关要求,已获得中国船级社(CCS)、中国渔检局(ZY)、法国船级社(BV)和俄罗斯船级社(RS)的认证证书。
船用手持火焰信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拉发式手持船用手持火焰信号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手持红光火焰信号 HH-3船用红火号本标准适用于遇险船舶需救助使用或救生站及海上救助机构引导遇险者登陆时使用的手持火焰信号,它满足于海事组织通过的 1 9 7 4 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 1 9 6 9 年信号规则.引用标准 GB31_07船用烟火信号通用技术条件
产品分类
3.1 型式和尺寸
3.1.1船用手持火焰信号为手持式拉发引燃式火焰型烟火信号. 其主要构件包括:
a . 壳体;b . 握柄;c . 引燃具;d . 保护盖;e . 安全盖;
f . 红光信号体.
3.1.2 船用手持火焰信号信号体由点与信号药组成.
3.1.3 船用手持火焰信号的外形直径不大于40mm,总长度不大于300mm,总质量不大于240
3.2 标记示例
手持火焰信号(BGY)红色光强 10000cd , 燃烧持续时间30s,标记为:BGY30-10
技术耍求
4.1 船用、手持火焰信号的制造必须符合GB3107_1中第4章各项技术要求.
4.2 手持火焰信号的技术性能应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