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公司|采购|招标

网站帮助网站服务发布采购发布供应

七氟丙烷气体灭火 配电室气体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机房 通信机房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专业气体灭火

参考价面议
具体成交价以合同协议为准
  • 公司名称广州兴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 品       牌
  • 型       号
  • 所  在  地广州市
  • 厂商性质生产厂家
  • 更新时间2024/12/4 13:58:00
  • 访问次数114
产品标签:

在线询价收藏产品 点击查看联系电话

  广州兴进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中国通往世界的南大门——广州,是一家专业从事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防火卷帘、生产、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为一体的高科技民营企业。公司技术力量雄厚,拥有一支专业的工程设计和安装技术服务队伍,并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

      公司自成立以来凭借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信誉,已与国内多家大型消防公司和行业用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产品在水泥、电力、冶金、通信、金融、教育、房地产、*、等多个行业的重点工作中应用,并获得了用户的*好评。

 

消防器材
全国热线:企业电话:邮 箱:xingjinxf
七氟丙烷气体灭火 配电室气体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机房 通信机房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专业气体灭火 产品信息

外贮压式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已通过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验,并取得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由于外贮压式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与传统的内贮压式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近年来,受到了市场的广泛追捧。下面以小齐家的产品为例,详细的介绍下外贮压式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吧。

相对于外贮压式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市面上常见的是内贮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它是将七氟丙烷灭火剂和氮气贮存于同一个容器内(如下图右半部分),20℃时贮存压力为2.5/4.2/5.6MPa,内贮压式系统主要的特点是结构简单。一般2.5MPa系统,其输送距离在30m左右;4.2MPa系统在45m左右;5.6MPa系统在60m左右。

外贮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是将七氟丙烷灭火剂和动力气体分别贮存于不同的容器内(如下图左半部分),在喷放灭火剂时,贮存在动力瓶内的气体经减压阀充入灭火剂贮存容器内,使灭火剂容器内的压力迅速升高,持续推动灭火剂高速通过管网系统进行喷放,从而大大提高灭火剂的输送距离,最远可达到200多米。

当防护区发生火灾时,产生烟雾、高温和光辐射使感烟、感温等探测器探测到火灾信号,探测器将火灾信号转变为电信号传送到控制器,控制器自动发出声光报警并经逻辑判断后,启动联动装置,经过30s的延时,发出系统启动信号,启动驱动气瓶上的容器阀释放驱动气体,打开通向发生火灾的防护区的选择阀,同时打开动力瓶组的容器阀,高压动力气体通过减压阀减压后注入灭火剂贮存瓶组中(同时灭火剂瓶组容器阀开启),动力气体推动灭火剂经高压软管汇集到集流管,通过选择阀到达安装在防护区内的喷嘴进行喷放灭火;液位计实时显示液位数值,直至达到报警设定值后,发出蜂鸣声及报警信号;同时安装在管道上的信号反馈装置动作,将信号传至控制器,由控制器启动保护区外的气体释放指示灯;当保护区内压力超过1000pa时,机械式泄压装置自动开启进行泄压。

系统优势

01灭火剂输送距离大大提高,最远输送距离达243m,可防护更大范围的保护区域。
02充装密度为1250kg/m3,可减少设备投资和占地面积。
03输送管路管径较小,可减少管道投资。
04设计的新型减压阀大幅提升了灭火剂输出稳定性,并新增了安全设计、有效防止钢瓶超压爆破,且内置了低泄高封阀。

05灭火剂贮存容器采用数字化液位实时显示、具备低液位现场声光报警功能,并实现了液位数据集中监控。

2.1 术语

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1.2 裙房 podium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2.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1.5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
    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2.1.7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2.1.8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location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2.1.9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2.1.10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2.1.11 防火隔墙 fire partition wall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2.1.12 防火墙 fire wall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
2.1.13 避难层(间) refuge floor(room)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2.1.14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1.15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1.16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1.17 避难走道 exit passageway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1.18 闪点 flash point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2.1.19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浓度。
2.1.20 沸溢性油品 boil-over oil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
2.1.21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注: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2.1.22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1.23 充实水柱 full water spout
    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条文说明

2.1.1 明确了高层建筑的含义,确定了高层民用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的划分标准。建筑的高度、体积和占地面积等直接影响到建筑内的人员疏散、灭火救援的难易程度和火灾的后果。本规范在确定高层及单、多层建筑的高度划分标准时,既考虑到上述因素和实际工程情况,也与现行国家标准保持一致。
    本规范以建筑高度为27m作为划分单、多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的标准,便于对不同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区别对待,有利于处理好消防安全和消防投入的关系。
    对于除住宅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包括宿舍、公寓、公共建筑)以及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高层与单、多层建筑的划分标准是24m。但对于有些单层建筑,如体育馆、高大的单层厂房等,由于具有相对方便的疏散和扑救条件,虽建筑高度大于24m,仍不划分为高层建筑。
    有关建筑高度的确定方法,本规范附录A作了详细规定,涉及本规范有关建筑高度的计算,应按照该附录的规定进行。
2.1.2 裙房的特点是其结构与高层建筑主体直接相连,作为高层建筑主体的附属建筑而构成同一座建筑。为便于规定,本规范规定裙房为建筑中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且位于与其相连的高层建筑主体对地面的正投影之外的这部分建筑;其他情况的高层建筑的附属建筑,不能按裙房考虑。
2.1.3 对于重要公共建筑,不同地区的情况不尽相同,难以定量规定。本条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多年的火灾情况,从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作了定性规定。一般包括党政机关办公楼,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会场所,较大规模的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医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设施、主要的电力设施等涉及城市或区域生命线的支持性建筑或工程。
2.1.4 本条术语解释中的“建筑面积”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的总建筑面积。比如,一个上、下两层室内直接相通的商业服务网点,该“建筑面积”为该商业服务网点一层和二层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
    商业服务网点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1.8 本条术语解释中将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与其他室内外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区别对待,主要是因其使用时间相对集中、短暂,并具有间隔性,同时又易于封闭或切断。
2.1.10 本条术语解释中的“标准耐火试验条件”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耐火试验条件。对于升温条件,不同使用性质和功能的建筑,火灾类型可能不同,因而在建筑构配件的标准耐火性能测定过程中,受火条件也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的火灾类型确定不同标准的升温条件。目前,我国对于以纤维类火灾为主的建筑构件耐火试验主要参照ISO 834标准规定的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试验;对于石油化工建筑、通行大型车辆的隧道等以烃类为主的场所,结构的耐火极限需采用碳氢时间-温度曲线等相适应的升温曲线进行试验测定。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也不一样,比如非承重墙体,其耐火极限测定主要考察该墙体在试验条件下的完整性能和隔热性能;而柱的耐火极限测定则主要考察其在试验条件下的承载力和稳定性能。因此,对于不同的建筑结构或构、配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和所代表的含义也不一致,详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系列 GB/T 9978.1~GB/T 9978.9。
2.1.14 本条术语解释中的“室内安全区域”包括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走道等,“室外安全区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达地面设施的上人屋面、平台以及符合本规范第6.6.4条要求的天桥、连廊等。尽管本规范将避难走道视为室内安全区,但其安全性能仍有别于室外地面,因此设计的安全出口要直接通向室外,尽量避免通过避难走道再疏散到室外地面。
2.1.18 本条术语解释中的“规定的试验条件”为按照现行国家有关闪点测试方法标准,如现行国家标准《闪点的测定 宾斯基-马丁闭口杯法》GB/T 261等标准中规定的试验条件。
2.1.19 可燃蒸气和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为可燃蒸气或可燃气体与其和空气混合气体的体积百分比。
2.1.20 对于沸溢性油品,不仅油品要具有一定含水率,且必须具有热波作用,才能使油品液面燃烧产生的热量从液面逐渐向液下传递。当液下的温度高于100℃时,热量传递过程中遇油品所含水后便可引起水的汽化,使水的体积膨胀,从而引起油品沸溢。常见的沸溢性油品有原油、渣油和重油等。
2.1.21 防火间距是不同建筑间的空间间隔,既是防止火灾在建筑之间发生蔓延的间隔,也是保证灭火救援行动既方便又安全的空间。有关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见本规范附录B。

在找 七氟丙烷气体灭火 配电室气体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机房 通信机房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专业气体灭火 产品的人还在看

对比栏

咨询中心

编辑部 QQ交谈

客服部 QQ交谈

市场部 QQ交谈

返回首页

提示

×

*您想获取产品的资料:

以上可多选,勾选其他,可自行输入要求

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