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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摄像头立法的建议

2017年11月24日 14:39$artinfo.Reprint点击量:878

  关于摄像头的强制安装范围和责任主体
 
  强制安装是行政强制的一种,强制安装的范围和主体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对摄像头强制安装范围的界定,在国家层面上,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怖主义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作出个别规定外,尚无专门立法。在地方层面,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广东、新疆等13个省(区、市)相继颁布专门规范摄像头安装管理的政府规章,无一例外地规定了强制安装范围,但规定的形式和种类又五花八门,宽严尺度掌握不一。
 
  关于摄像头的禁止安装范围
 
  与强制安装对应的是自愿安装,即强制安装主体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安全或利益,在自己区域内自愿安装摄像头的行为。自愿安装属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个人行为、民事行为,行政机关不宜过多干预。但是,行政机关不过多干预并不代表自愿安装人可以为所欲为。具体到安装范围上,要求个人或组织只能在自己所有的区域内安装,防范、监控范围也只能是自己的区域,没有权利在他人区域或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否则即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如果立法不作出禁止规定,根据“法不禁止即可为”的法律原则,将导致在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安装摄像头并不违法,这极不利于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笔者建议,在规定强制安装的同时还应当明确禁止安装的范围,即禁止在旅馆客房、集体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安装使用摄像头。
 
  关于摄像头的管理与使用
 
  (1)对摄像头的管理
 
  根据“谁管辖,谁建设”的原则,谁负责出资安装摄像头,谁就应当负责管理摄像头,这也是符合法理精神的。对摄像头的管理既可以是安装单位自己亲自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管。同时,建议立法明确安全检查、运行维护、应急处理、定期检测等制度建立的要求,明确不得擅自改变摄像头的用途和安装位置,以保证运行正常和对他人权利的保护。同时,公安机关的监管对象应当是法律要求强制安装的摄像头。因为强制安装摄像头的地点都与社会公共安全紧密,运行正常与否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对社会的管理、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安全、关系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所以政府应当管,也必须管;而自愿安装的摄像头,安不安装是公民的自由,安装什么类型、档次的摄像头也是公民的自由,行政机关不应过多干涉。
 
  (2)对摄像头的使用
 
  一是对安装单位本身。根据法律规定安装使用摄像头,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但是不得利用安装的摄像头外窥他人信息和公共信息,在使用时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擅自复制、为他人提供、买卖、散发、非法播放信息,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有效监管,否则,如果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严重的还会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二是对安装单位以外的单位、个人。如果是针对政府安装在公共区域的摄像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调看的,应当从服务民生角度,研究提出调看的原则性规定及程序;如果是针对其他单位安装的摄像头,除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开展执法工作的调看权,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置突发事件情形下的特殊调用权外,不宜再扩大赋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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