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停车场应当安装机动车监控设备,并采集进出场机动车的号牌、图像、进出场时间等信息。
停车场采集机动车图像信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机动车驶入及驶出停车场时应能捕获机动车图片各不少于1张,图片应当提供机动车前号牌图像;
(二)图像中机动车号牌部分应完整、清晰,号牌边缘应与图像边缘平行,无倾斜;
(三)图像分辨率应不小于704×576个像素点;
(四)图像颜色应不低于24位真彩色;
(五)图像文件的存储大小应不小于20KB且不大于100KB;
(六)在256级灰度标准下,图像中号牌区域平均灰度值应不小于70且不大于130;
(七)图像中的号牌宽度应不小于120个像素点且不大于150个像素点;
(八)采集的信息数据不得修改。
以上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停车场的机动车监控设备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并实时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送进出场机动车的图像等信息数据。
停车场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送的信息数据应包含以下信息:
(一)停车场登记编号;
(二)停车场出入口编号;
(三)停车场所属派出所编号;
(四)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时间;
(五)*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停车场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送信息数据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机动车信息数据应实时传送至*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数据传输协议应符合*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要求;
(三)机动车进出停车场的记录时间应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