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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礼富”商标权属之争终在第2轮行政诉讼终审之后归于平静 2011.9.6

阅读:724发布时间:2012-3-9

  历时9年之久的安防行业“艾礼富”商标权属之争终在第2轮行政诉讼终审之后归于平静。
  
  8月19日,北京市人民*第2次就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争议行政诉讼作出判决。该争议商标侵犯艾礼富(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艾礼富)方面在先著作权,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维持争议商标注册行政裁定予以撤销的原一审判决结果获得终审维持。
  
  判决意味着,司法机关此番在新一轮行政诉讼程序中就该商标争议案实质作出明确的终局事实认定后,自然人武建钢所有的前述争议商标将在新一次的行政裁定程序中被依法撤销。
  
  由此,穿插了两轮行政诉讼的“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争议事件耗时9年并几度沉浮之后终于尘埃落定。
  
  争议缘起
  
  深圳艾礼富与自然人武建钢之间的固有渊源造就了这场旷日持久的商标争议事件。
  
  据记者了解,作为商标争议发起人以及该行政案的原告,成立于2001年的深圳艾礼富系香港艾礼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艾礼富)在中国内地的独资企业,而成立于1982年的香港艾礼富则是日本艾礼富在我国香港设立的子公司。
  
  日本艾礼富作为目前zui大的传感器、继电器和安防等高科技产品制造商之一,成立于1935年。1981年,该公司“ALEPH及图”商标被日本特许厅核准注册。同年,日本艾礼富于1981年在中国台湾设立艾礼富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将“ALEPH”的译音与中文汉字相结合,“艾礼富”3字自此出现在中国香港和中国内地的相关公司名称中。目前,“ALEPH”英文和图形商标已经在日本、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韩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和中国台湾、香港申请注册了商号和商标。
  
  虽然“艾礼富”品牌及商号发源于日本,但由于该日本公司在华市场拓展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疏忽,导致“艾礼富”之争在此后不期而至。
  
  9年之中,与深圳艾礼富处于对峙局面的人物即武建钢——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电气防盗装置、防盗报警器等商品上的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注册商标所有者。
  
  据介绍,1994年,日本艾礼富初探中国大陆市场在深圳成立艾礼富电子厂,武建钢即加盟该厂成为该厂一员。1996年9月,武建钢就任香港艾礼富上海代表处代表。1998年,武建钢离开香港艾礼富公司。
  
  在此之后,伴随着争议商标的注册与转让,武建钢与日本艾礼富逐渐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形成了对立面。
  
  一波三折
  
  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争议案因其涉及的多重争议焦点而显现出一波三折的发展轨迹。
  
  据记者调查了解,武建钢离开日本艾礼富后创立了上海腾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0年10月,该公司从海南艾礼富受让取得争议商标。2002年3月7日,上海腾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争议商标转让给上海北极新光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武建钢。2004年10月20日,上海北极新光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申请将争议标转让给被申请人武建钢。2005年4月29日,由于补正超期,商标局驳回该转让申请。2005年5月8日,上海北极新光科技有限公司再次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将争议商标转让给武建钢。同年11月22日,争议商标正式易手武建钢。
  
  在此之中的2002年5月21日,深圳艾礼富向商评委对争议商标提出争议,要求撤销该件商标。该公司给出的争议理由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代理人未获被代理人许可擅自抢注其商标、抢注了其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使用了欺骗及不正当手段进行商标注册并侵犯了其在先权利等。
  
  针对该商标争议案,2007年8月20日,商评委作出裁定,鉴于深圳艾礼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武建钢具有恶意注册、侵犯在先权利的事实,遂驳回申请人商标争议申请。
  
  这场关于“艾礼富ALEPH及图”注册商标争议案的*回合交锋中,日本艾礼富处在了下风。但在此后的行政诉讼程序中,*则以商评委存在事实审查遗漏等程序问题为由,两审均判决撤销其原裁定结果,并判令其就该争议案重新作出裁定。
  
  然而,经再次审理后,商评委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的第二次裁定再次维持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其认为,深圳艾礼富方面给出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其争议理由。其中尤为引人关注的一项——是否构成对争议发起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商评委则审理认为日本艾礼富公司*不具有著作权属性,遂不存在该项在先权利的前提。
  
  几经行政裁定和司法审理的梳理,在先著作权成为日本艾礼富赢得此商标争议案*希望,这zui后一根稻草却在新一轮行政裁定中被判无效,该公司随即发起第2轮行政诉讼。
  
  争议终了
  
  在第2轮行政诉讼之后,随着两级人民*就该争议案实质内容进行审理判决之后,“艾礼富权属”之争宣告终局。
  
  据介绍,今年4月,北京一中院就该行政案所涉及的具体事实进行了逐一审理,在驳回了日本艾礼富其他多项诉争理由后,在先著作权一项则给出了与商评委相反的事实认定。该院认为:日本艾礼富的公司*具有相应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同时,原告深圳艾礼富提交的相应证据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日本艾礼富公司*属于美术作品且日本艾礼富对该作品依法享有在先著作权,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事实……争议商标已构成了对日本艾礼富在先著作权的损害。据此,*判决撤销商评委2009年12月第2次作出的原商标争议裁定。
  
  这一判决结果作出后,被告商评委方面表示服从此判决结果,作为该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武建刚却旋即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在于,被上诉人方面提出的争议商标损害其著作权的理由已超越法定时限,且其在该商标争议申请时并未主张该理由。
  
  北京市人民*就该上诉案审理认为:深圳艾礼富在提出该商标争议申请时向商评委提交的有关材料中,曾明确提出了对争议商标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争议理由;根据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拥有的在先权利,而该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根据在案证据,日本艾礼富株式会社在该案中主张著作权的图形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创作完成,深圳艾礼富作为该著作权的被*人,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主张成立的原一审认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日本艾礼富公司知识产权顾问、上海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袁思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商评委应该在*判决后2个月内重新作出裁定,撤销第1060011号商标。
  
  据此,9年之后,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引发的这起备受关注的商标争议案将zui终恢复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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