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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兴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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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1、探火管灭火装置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带电设备火灾;
(2)可燃固体的表面火灾;
(3)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
(4)灭火前可切断供应源的可燃气体火灾。
2、探火管灭火装置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硝化纤维、等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火灾;
(3)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3、扑救有供应源的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火灾时,应采用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灭火装置启动前,必须切断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的供应源。
4、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接式七氟丙烷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防护区单体容积不应大于6立方米;直接式二氧化碳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防护区单体容积不应大于3立方米。
(2)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防护区单体容积不应大于60立方米。
(3)防护区应有实际的底面,且不能关闭的开口面积不应大于总内表面积的1%。
(4)除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和《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的规定。
(5)全淹没灭火工程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193、GB50370和GB50347的规定采用。
(6)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A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B当保护对象为易燃、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
(7)局部应用灭火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探火管与保护对象之间不应有遮挡物。
B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设计应采用体积法,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设计可采用体积法或面积法。
C采用体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对象应有实际围封结构,围封结构应有实际的底面,且任一面距保护对象的距离不应大于1.0m,围封结构不能关闭开口的面积不应大于总内表面积的5%,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取实际围封结构的体积。
2)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应采用假定的封闭罩的体积,封闭罩的底应是保护对象的实际底面。封闭罩的侧面及顶部当无实际围封结构时,假想面至保护对象外缘的距离为:采用二氧化碳、七氟丙烷时不应小于0.6m,采用干粉时不应小于1.5m。
3)体积法的保护对象应满足注册条件,其喷射强度应取1.3倍注册数据,注册方法按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采用。
D采用面积法设计时,喷头布置应遵循使计算面积内不留空白原则;选择局部应用喷头应基于制造商注册数据。
E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倍灭火时间注册数据。
(8)1套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防护区或/和保护对象不宜大于6个;1个防护区设置的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不应超过4套,并应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2s。
(9)探火管灭火装置应在喷放后48h内恢复至准工作状态。
(10)探火管宜布置在保护对象的正上方,且距离不应大于600mm。若探火管布置在保护对象的侧方或下方,其距离不应大于160mm。探火管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15倍其外径,探火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11)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的探火管长度应按注册数据取值。
1、探火管灭火装置安装前,应对容器阀、探火管、释放管、喷头等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它机械性损伤;
(2)组件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3)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封闭良好,接口螺纹无损伤;
(4)铭牌清晰,其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标识的规定。
2、探火管灭火装置安装前应检查灭火剂储存容器内的充装量和充装压力,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3、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安装已充装好的灭火剂储存容器之前,不应将探火管连接至灭火剂储存容器容器阀上;
(3)灭火剂储存容器应直立安装,固定储存容器支架、框架应牢固、可靠,且采取防腐处理措施;
(4)灭火剂储存容器安全泄放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且不应对人身和设备造成危害;
(5)容器阀上设有压力表的,其安装位置应正确,示值灵敏、准确。
4、探火管及释放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探火管连接部件应采用专用连接件。
(2)探火管应按设计要求敷设,并应采用专用管夹固定,固定措施应保证探火管牢固、工作可靠;当被保护对象为电线电缆时,宜将探火管随电线电缆敷设,并应用专用的管夹固定。
(3)释放管的三通分流参数应均衡。
(4)探火管穿过墙壁或设备壳体时,应采用专用保护件或连接件,防止探火管磨损。
(5)探火管不应布置在温度大于80℃的物体表面。
(6)探火管压力表的安装位置应便于观察。
(7)释放管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19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263和GB50347的规定。
5.1.1 外观
5.1.1.1 灭火装置构成部件应无明显加工缺陷或机械损伤,外表面须进行防腐蚀处理,防腐涂层应完整、均匀。
5.1.1.2 标牌应牢固地设置在灭火装置的明显部位,标牌标注的内容应符合8.2的要求。
5.1.2 灭火剂与充压气体要求
充装的七氟丙烷灭火剂、卤代烷1301灭火剂、六氟丙烷灭火剂应为国家允许进人市场使用的合格品。
充压用氮气含水量应符合GB/T 8979中合格品的规定。
5.1.3灭火装置主要参数
灭火装置主要参数见表1。
5.1.4灭火装置容器要求
灭火装置容器应相应符合GB 5099、GB 5100、GB 150的规定,其公称工作压力应不低于5.1.3规定的工作压力。
5.1.5 喷射性能要求
5.1.5.1 全淹没应用的灭火装置喷射性能
按6.3.1、6.3.2、6.3.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灭火剂喷射时间不应大于10s,灭火装置在安装高度和最小安装高度的试验空间中,均应在喷射结束后30s内使空间达到灭火浓度。
5.1.5.2 局部应用的灭火装置喷射性能
按6.3.4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在规定的安装高度下,灭火剂的喷射不得使油盘内液体产生飞溅。
5.1.6 强度要求
按6.4规定的方法对灭火装置容器、受内压的部件进行水压强度试验,不应出现渗漏现象。
试验压力为1.5倍工作压力,压力保持时间为5min。
5.1.7密封要求
按6.5规定的方法进行气密性试验,各连接密封部位应无气泡泄漏。
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压力保持时间为5min。
5.1.8 抗振要求
按6.6规定的方法进行振动试验,灭火装置的任何部件不得产生松动和结构损坏。灭火剂的净重损失不得大于灭火剂充装量的0.5%,其压力损失不得大于充装压力的1%。试验后自动或手动启动灭火装置,不应出现故障。
5.1.9 温度循环泄漏要求
按6.7规定的方法进行温度循环泄漏试验,灭火装置内的灭火剂的净重损失不得大于灭火剂充装量的0.5%,其压力损失不得超过充装压力的1.5%。试验后自动或手动启动灭火装置,不应出现故障;安全泄放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5.1.11的规定。
5.1.10 耐腐蚀性能
按6.8规定的方法进行外部盐雾腐蚀试验,试验后灭火装置的强度应满足5.1.6的要求;容器阀的工作可靠性应符合5.2.1.4的规定;安全泄放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5.1.11的规定;试验后喷嘴耐热和耐冷击性能应符合5.2.2.4的规定。
5.1.11 安全泄放装置动作压力要求
非感温元件启动的灭火装置应设置安全泄放装置,泄放装置动作压力设定值应不小于1.25倍工作压力,但不大于部件强度试验压力的95%,泄压动作压力范围为设定值×(1±5%)。
5.1.12 灭火要求
5.1.12.1 全淹没应用的灭火装置灭火要求
5.1.12.1.1 按6.11.1.2规定的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进行B类火灭火试验,灭火装置应在灭火剂喷射结束后30s内灭火。
5.1.12.1.2 按6.11.1.3规定的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进行A类火灭火试验,灭火装置应在灭火剂喷射结束后30s内扑灭明火,继续抑制10min后,开启试验空间的门窗进行通风,木垛不得复燃。
5.1.12.2 局部应用的灭火装置灭火要求
按6.11.2规定的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进行局部灭火试验,灭火装置应在灭火剂喷射结束后扑灭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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