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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场所的排烟设施设置探讨

阅读:34发布时间:2024-11-25

在安装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内,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将从气体灭火系统的特性、人员疏散需求以及相关规范要求等方面详细分析,为您解答这一疑问。
一、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特性
封闭性要求:
气体灭火系统需要在防护区内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这是为了确保灭火剂能够在防护区内达到所需的浓度,并保持一定的浸渍时间,从而有效地灭火。
在灭火剂喷洒前,系统会自动关闭通风空调系统、送排风机、送排风阀门以及门窗等开口设施,确保防护区的密闭性。
人员疏散考虑:
防护区内火灾报警系统在收到个联动触发信号(如烟感报警)时,会发出声光警报,提醒人员迅速疏散。
当系统接收到第二个联动触发信号(如温感报警)后,会启动30秒倒计时喷洒灭火剂。在此期间,已为人员疏散提供了充足的时间。通常,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面积不大、人员不密集,疏散较为方便。


二、排烟设施的需求分析
火灾时的排烟设施:
排烟设施的主要功能是在火灾时排除烟气,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然而,气体灭火系统在设计上已充分考虑了人员疏散需求,因此在灭火过程中不需要额外设置火灾时的排烟设施。
灭火后的通风设施:
虽然在灭火过程中不需要设置排烟设施,但灭火结束后,防护区需要进行通风换气,尤其是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根据GB 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及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灭火后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机械通风的风量按换气次数5~8次/小时确定,排风口应直接通至室外。


三、相关规范和规定
GB 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规范明确指出,灭火后的防护区应进行通风换气,特别是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
指南规定,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不应设置火灾时的排烟设施,但应按规定设置灭火后的通风设施,机械通风的风量按换气次数5~8次/小时确定,排风口应直接通至室外。

综合以上分析,在安装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防护区),火灾时不需要设置排烟设施。这是因为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已经考虑了人员疏散需求,并且防护区需要形成相对封闭的环境以确保灭火效果。然而,灭火结束后,防护区需要进行有效的通风换气,以排除残留的灭火剂和烟气,确保场所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遵循相关规范和指南,能有效确保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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