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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一批停车政策开始实施

阅读:296发布时间:2022-1-11

  2021年12月-2022年1月,一批停车政策开始实施,中国停车网市场研究中心(MRCPO)汇总如下:
 
  新规1:《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1修订),2022年1月1日实施
 
  条例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停车人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在驶离停车位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道路停车费用。未缴纳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缴纳费用;三十日期满后,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催缴。停车人应当在补缴期限内及时补缴欠费”。
 
  新规2:《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2021),2022年1月1日实施
 
  意见明确缴费期满后45天为补缴期限,欠费停车人应在补缴期内足额补缴道路停车费。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在补缴期内进行两次催缴,对逾期仍未补缴欠费的,依法予以处罚。
 
  新规3:DB11/T 837-2021《(北京)机械式停车场(库)工程建设规范》,2022年1月1日实施
 
  规范规定了机械式停车场(库)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机械式停车场(库)构成、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型及使用要求、建筑结构、建筑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辅助设施、施工安装与验收。适用于机械式停车场(库)新建与扩建工程。机械式停车场(库)改建工程宜参照执行。
 
  新规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21〕87号),2022年1月1日实施
 
  意见从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推动停车设施提质增效、强化资金土地要素保障、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完善停车管理法治保障、加强组织等6方面提出18条具体意见。
 
  新规5《福建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闽发改交通〔2021〕755号),2021年12月30日印发
 
  办法要求到2025年,规划新增城乡公共停车位8万个,福州、厦门各建设5处大型换乘停车场,依托轨道交通站点、大型公建、商业综合体等,投用30处具有公交换乘、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等功能的城市交通“微枢纽”;全省大中小城市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社会资本广泛参与,信息技术与停车产业深度融合,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城市停车规范有序,依法治理、社会共治局面基本形成;居住社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新规6:《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内发改价费字〔2021〕1067号),2021年12月1日实施
 
  办法明确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设施;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利用公共资源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车设施和行政单位或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及其他全额保障类事业单位利用公共资源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车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设施;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新规7:《淮安市停车场管理条例》(2021),2022年1月1日实施
 
  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设置、使用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新规8:《怀化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1),2022年1月1日实施
 
  办法明确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筹协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停车工作。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新规9:《库尔勒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库政规字〔2021〕1号),2022年1月21日实施
 
  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统一本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建立由市住建、、自然资源、交通管理、城市综合、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的停车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住建局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监督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等工作。督促各单位做好停车场的日常管理。
 
  其他收费政策
 
  综合:
 
  ▍新规十:《关于印发潍坊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潍发改物价〔2018〕84号)(2021修订),2022年1月1日实施
 
  ▍新规十一:《(盐城)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政策的通知》(盐发改〔2021〕289号),2021年12月1日实施
 
  ▍新规十二:《关于宁德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告》(宁发改服价〔2021〕21号),2022年1月1日实施
 
  ▍新规十三:《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宝政发〔2021〕20号),2022年1月1日实施
 
  ▍新规十四:《漳州市员会关于完善漳州市主城区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告》(漳发改服价〔2021〕15号),2021年12月10日实施
 
  ▍新规十五:《广元市员会关于拟实施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公告》(2021),2021年12月25日实施
 
  ▍新规十六:《关于保定市主城区(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保发改价格〔2021〕1418号),2022年1月1日实施
 
  ▍新规十七:《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等附设停车设施对外停车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楚市发改通〔2021〕40号),2021年12月22日发布
 
  医院:
 
  ▍新规十八:《关于明确菏泽城区医疗机构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菏发改成本〔2021〕28号),2022年1月1日实施
 
  ▍新规十九:《(焦作)关于规范市城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焦发改价格〔2021〕395号),2022年1月1日实施
 
  ▍新规二十:《(安阳)关于规范市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的通知》(2021),2022年1月1日实施
 
  ▍新规二十一:《关于十堰城区公立医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十发改文〔2021〕82号),2021年12月1日实施
 
  ▍新规二十二:《(河源)关于市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河发改价格函〔2021〕443号),2021年12月17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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