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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要求固定污染源VOCs在线监测系统运维工作

阅读:84发布时间:2021-6-25

如何要求固定污染源VOCs在线监测系统运维工作

1、固定污染源VOCs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需严格按照《济南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运维技术要求(试行)》、《济南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考核办法》(试行)(济环发[2017]2号)和《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等技术标准执行。 

2、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单位负责VOCs连续监测系统的运维。运维公司应实现济南本地化运维,应在济南市设立固定办公场所,配置足够的人员和保障车辆,且配备足够的备品备件。
3、站房内连续监测系统所需的试剂、标准物质,应注明制备单位、制备人员、制备日期、物质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标准物质应为有证标准物质,且在站房提供有效的标准物质证书。自行配制的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溯源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
4、连续监测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运维人员应在2小时内响应并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在故障开始的12小时内向辖区门报告,同时在济南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平台按规定提交故障上报。设备应在24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严禁故意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备的行为。 
5、设备故障或停运超过24小时,排污单位应组织采用人工监测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每天至少1次监测,并向辖区门报送监测数据,同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故障超过48小时,应及时更换备机。

6、系统需停运、拆除、更换、移机,更换分析仪,采样位置或者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由排污单位提前报辖区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且排污单位应重新组织验收并提交验收材料至辖区门。

固定污染源VOC系统.jpg

         宜先YX-GCOM2000固定污染源VOCs在线监测系统是我公司结合国内各行业排放标准及国家环保规范推出的新型VOCs在线监测系统。该系统采用抽取法采样、气相色谱分离技术,由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子系统、废气参数子系统、系统控制及数据采集子系统三个基本部分组成。测量废气中的甲烷、总烃(THC)、非甲烷总烃(NMHC)、苯系物、芳香烃、酯类等挥发 性有机气体的成分,以及废气中的湿度、温度、压力、流速等参数,被测废气经过采样探头除尘、伴热管伴热、进入高温色谱分析模块分析测量,并 将测量数据远传至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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