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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2015版

阅读:17发布时间:2025-2-17

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2015版生物学评价

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要求

4.1概述

本章规定了用环氧乙烷(EO)灭菌后单位产品上的EO允许残留量。如ISO 11135-1:2007的引言中所述,在确定EO对灭菌的适宜性时,重要的是保证EO2-氯乙醇(ECH)乙二醇(EG)残留水平对正常使用产品的患者产生最小的风险。而且,当选择EO灭菌时,即使不考虑 本部分的规定,对EO残留物的接触也宜降至。当使用EO灭菌的中存在ECH时,也要 规定ECH的允许残留量。已经考虑到局部作用(如刺激),并整合入4.3.5.2和附录G中给出的 EO、以及4.3.5.3和附录H中给出的ECH的可耐受接触(TCL)之中。本部分没有规定器械的EG ,因为风险评定资料(附录I)表明,计算出的允许水平高于中可能的残存量。然而, 在快速静脉注射EG类高渗性化合物后,有可能会产生急性血液动力学和溶血反应。环氧乙烷灭菌的 预期不会产生高渗性溶液。4.4中给出了 EOECH的测定方法。

ISO 10993本部分的要求是对ISO 10993-1中生物学评价与试验要求的补充。对使用 EO灭菌的器械,应特别关注ISO 10993-3ISO 10993-10的要求。ISO 10993-1中所有适用的要求都 应考虑各种出厂时EO的残留水平。

器械生物学评定的结果可能会要求比4.3中规定的更为严格的,4.3中规定的是为了防止 全身反应而设定的。

4.2器械分类

在确定允许释放给患者的EOECH的日剂量时,器械应按接触时间进行分类。

按照ISO 10993-15.3,器械应属于以下三种接触类型之一:

a) 短期接触:在24 h以内一次、多次或重复使用或接触的器械;

b) 长期接触:在24 h以上30 d以内一次、多次或重复长期使用或接触的器械;

c) 持久接触:超过30 d以上一次、多次或重复长期使用或接触的器械。

如果材料或器械兼属于一种以上的时间分类,宜采用更为严格的试验和/或评价考虑。对于多次接 触的器械,在决定器械属于哪一分类时,宜考虑潜在的累积作用和总的接触时间。

注:ISO 10993本部分中的“多次使用”是指重复使用同一器械。例如:。

4.3允许

4.3.1概述

对按4.2分类的每一种,释放给患者的EOECH的允许剂量应不超过下列给定值。

持久接触和长期接触器械的以平均日剂量表述。同时还要遵循前24h接触期的附加限定,和对持久接触器械要遵循前30d接触期的附加限定。这些限定规定了早期释放给患者的EOECH。如果有适宜的可用数据,若同时使用多个含残留物的器械,宜考虑按比例降低,或者当器械只在接触期的部分时间使用时,宜考虑按比例提高。ISO 10993-17中给出了这些多器械接触因子(CEF)和比例接触因子(PEF)O附录G描述了用于确定EO允许的方法,附录H描述了用于确定ECH允许的方法,附录I描述了确定EG允许的基本原理。

 

4.3.2持久接触器械

EO对患者的平均日剂量不应超过0.1 mg/d,此外剂量:

24 h不应超过4 mg;

30 d不应超过60 mg;

生中不应超过2.5 go

ECH对患者的平均日剂量不应超过0.4 mg/d,此外剂量:

24 h不应超过9 mg;

30 d不应超过60 mg;

生中不应超过10 go

4.3.3长期接触器械

EO对患者的平均日剂量不应超过2 mg/d,此外剂量:

24 h不应超过4 mg;

30 d不应超过60 mg0

ECH对患者的平均日剂量不应超过2 mg/d,此外剂量:

24 h不应超过9 mg;

30 d不应超过60 mgo

4.3.4短期接触器械

EO对患者的平均日剂量不应超过4 mg。

ECH对患者的平均日剂量不应超过9 mg。

4.3.5表面接触器械和植入物可耐受接触限

4.3.5.1 概述

EO可耐受接触(TCL)的单位为微克每平方厘米,ECH可耐受接触(TCL)的单位为毫克 每平方厘米,平方厘米为患者-器械相互接触面积。

注:本条款的目的是防止器械释放的EO或ECH引起局部刺激反应。

4.3.5.2  EO可耐受接触限

表面接触器械和植入物的EO可耐受接触均不应超过10 Mg/cm2,或应显示出如ISO 10993- 10中规定的极轻微刺激反应。

4.3.5.3  ECH可耐受接触

表面接触器械和植入物ECH的可耐受接触均不应超过5 mg/cm2,或应显示出如ISO 10993- 10中规定的极轻微刺激反应。

4.3.6 特殊情况

对多器械系统,应对每个患者接触的器械规定。

每个EO残留量每天不应超过0.5 /zg,或每个晶状体不应超过1.25 Mgo以单个质量20 mg计算,其他眼内器械根据其质量按比例算出。由于产生眼毒性的ECH水平大约 比相应EO水平高四倍,含氯的黏弹性材料制成的眼内器械的ECH可接受水平可能需要进行评价。

GB/T 16886.7—2015/ISO 10993-7:2008

对患者和献血者使用的血细胞分离器,EO的允许剂量为10 mg, ECH的允许剂量不应 超过22 mgo

对血液氧合器和血液分离器,EO对患者的允许剂量为60 mg, ECH对患者的允许剂量 不应超过45 mgo

对心肺旁路过程所用的器械,EO的允许应为20 mg,ECH的允许应为9 mg。

对体外械,每个器械的EO和ECH规定应为4.6 mg,但可能会超过EO 一生可允 许剂量。

对于预期仅接触完好皮肤的手术单,EO的允许为10 Mg/cm2的可耐受接触,ECH 为5 mg/cm2,或手术单应显示出如ISO 10993-10中规定的极轻微刺激反应。

注:附录F给出了所规定的EO与一般要求不一致的某些器械的说明。

附录C给出了应用ISO 10993本部分来确定中EO残留量的流程图和指南。

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

下一节4.4 EO和ECH残留量测定——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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