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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的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到底以谁的数据为准?

阅读:631发布时间:2022-3-6

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的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到底以谁的数据为准,容易产生争议。《条例》第29条第2款规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行政依据。这就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的效力,有利于保障行政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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