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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两个月抓捕百余人罚款近亿元---山西开展了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为重点的“利剑斩污”专项行动

阅读:298发布时间:2022-3-5

​5月18日,山西省、山西省、山西省厅联合开展了以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为重点的“利剑斩污”专项行动。截至7月15日,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全省各级门与机关出动人员9800余人次,车辆2200余车次,排查企业6109家,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606件,办理五类典型案件69件,行政处罚案件537件,罚款9923.6万元,向机关移送涉及危险废物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案件29件,抓获106人(行政13人,刑事93人),网上追逃2人。

8月份中旬开始,省“利剑斩污”专项行动指挥部将在11个市间组织开展为期一个半月的交叉检查。由各市选配、监控专业骨干,组建危险废物、自动监测系统专家团队,配备精良仪器设备,以多破案、快破案、破难案、破大案为目标,聚焦重点、精准发力、快速行动、快查快办,全力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推动全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4起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案件

 

一、案件名称:晋城市正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干扰在线仪器采样案

 

 
案情简介:2021年1月31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人员调取晋城市正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站房监控视频发现:2021年1月14日至1月31日该公司3名非运维人员先后29次私自进入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站房内,将总磷总氮、COD、氨氮分析仪进水口采样管插入装有清水的矿泉水瓶内,干扰在线监控正常运行,导致在线监控数据不能正常反应该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经查,该企业中控室运行人员靳某、聂某通过借阅COD在线监测数据部分历史记录,先后11次进入在线站房内操作设备,导致下一时段在线监测数据明显失真,严重干扰了自动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交晋城市局,同时抄送晋城市。目前机关已结束,案件处于阶段。
 
二、案件名称:太谷区“4.08”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旁路偷排、在线数据造假案
 
案情简介:2021年4月8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热备烟囱(旁路)阀门开启,旁路偷排,运维公司通过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等方式,掩盖恒达公司偷排和严重超标排放。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太谷分局联合晋中市局太谷分局进行调查。经现场人工监测,该公司烟气实际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为143 毫克/立方米和86 毫克/立方米,其中二氧化硫浓度超过《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8 倍,但在线监测数据却显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分别为0.50毫克/立方米和4.05 毫克/立方米,数据严重失真。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和山西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分别构成旁路偷排和在线监测数据作假。
 
查处情况: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太谷分局于2021年4月9日依法对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1年4月2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2021年4月9日对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涉事的11名人员移送晋中市局太谷分局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原《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和国家《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2021年5月22日对山西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涉事的2名人员移送晋中市局太谷分局刑事。
 
三、案件名称:临汾万鑫达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篡改在线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2021年5月27日监督帮扶工作组现场检查发现:临汾万鑫达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人为修改二期焦炉烟囱排污口颗粒物自动监控设施参数的问题。当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检查发现: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4月13日期间,该公司大气工程部工作人员先后7次擅自对该公司二期焦炉烟囱排污口监控平台颗粒物在线监控设施一元线性方程式K值(标定系数)、B值(偏移系数)进行修改,导致在线监控设施显示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偏离正常值。
 
查处情况:2021年5月28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篡改在线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的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机关。
 
四、案件名称:高平市丹峰糠醛有限公司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件简介:2021年3月3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人员调取该公司锅炉排放口监测站房监控视频发现:2021年1月22日13时47分该公司在线脱硫工赵某私自进入锅炉排放口监测站房,对站房内的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冷凝器管采取了拔管的操作,并对在线监测设备显示器进行了操作,干扰了自动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导致13:46至13:49时间段内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氧含量数据严重失真。
 
查处情况:该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3月25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交晋城市局,同时抄送晋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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