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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气选型与防爆基础知识
阅读:315 发布时间:2019-10-19爆炸性危险场所
1.爆炸性危险环境:可能发生爆炸的环境(气体和粉尘)。凡涉及爆炸性物质生产、加工、处理、储存、运输的场所都有可能形成爆炸性环境。
2.危险场所:爆炸性环境大量出现或预期出现的数量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预防措施的区域。
3.在石油、化工、煤炭等生产领域将不可避免地产生爆炸性物质的泄露,并与空气形成爆炸性危险场所。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1.爆炸危险区域划分主要标准依据: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3836.1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 第14部 危险场所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试行),1987年
2.爆炸性危险区域主要以爆炸性危险物质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为划分依据的。与IEC标准一样,对于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划分为3个区域,即0区、1区和2区。他们对应的定义如下:
0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或长时期存在的场所。
1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2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可能出现,即使出现也只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主要气体防爆技术
主要气体防爆技术有:①隔爆型( d) ②本质安全型( i) ③充油型(o) ④冲砂型(q) ⑤增安型(e) ⑥正压型(p) ⑦浇封型(m) ⑧n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