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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分区规定

阅读:47          发布时间:2025-7-4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0区、1区、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0区应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2、 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3、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1、没有释放源且不可能有可燃物质侵入的区域;    

2、 可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3、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可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4、 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可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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