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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防爆设备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阅读:1027 发布时间:2024-5-20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兼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矿级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防爆设备,在入井前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井下防爆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都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