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上海妙定电气有限公司>>公司动态>>为什么井下配电高压不应超过10000V?
在煤矿中发展、10kV直接下井供电与lOkV井下高压配电具有如下经济技术意义:
(1)中小型煤矿发展10kV直接下井供电,可与我国电力部门采用10kV作为城市工矿企业及农业排灌的供电电压相协调,取消10/6kV变电环节,不仅节约大量投资与电力消耗,而且提高了矿井供电系统的可靠性。自1971年起在焦作焦东矿实施lOkV直接下井供电试验以来,经过长期的运行考核,并在国家“七五”攻关项目中研制了lOkV成套矿用电气设备,于1989年12月通过能源部技术鉴定,已说明这种供电方式是安全、可靠和经济的。1990年能源部以能源技(1990)176号文向全国煤矿通报推广10kV下井供电技术,取消10/6kV变压环节。
(2)随着井下采、掘、运机械化的发展,对于一个年产300~600万t的大型煤矿,其井下电气设备的容量高达16000~32000kW,井下供电距离平均已达到2.5~3km,部分改扩建矿井的供电距离则更长,已达到5km以上,如仍用6kV供电确已受到许多限制。而把下井供电电压提高到lOkV,电网输送能力可比6kV增加3倍,有时还可减少设置在风井的35/6kV变电站,节省大量投资和电力消耗,提高了矿井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我国经过长时间运行试验证明,10kV直接下井供电技术是成功的1991年2月,整套用于大型矿井的10kV矿用成套电气设备已通过了能源部的技术鉴定。
但目前下井电压也不能提得太高,这是因为:①目前尚无成套的10kV以上矿井用电气设备,更没有10kV以上直接下井供电的实践经验;②电压等级越高,电网的对地电容电流越大,电网接地电流越大,接地电火花的能量越大,引发人身触电伤亡的危险性及瓦斯煤尘爆炸的可能性也越高,供电的安全性能不高。
因此,自1992年版《煤矿安全规程》第425条对井下配电高压做出了不应超过1OOOOV的规定。
请输入账号
请输入密码
请输验证码
以上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相关企业负责,智慧城市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温馨提示:为规避购买风险,建议您在购买产品前务必确认供应商资质及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