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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报警器须进行强制检定

阅读:6698发布时间:2016-2-18

  随着我国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有害化学品、易燃、易爆气体的应用范围在不断扩大。这些易燃、易爆气体在生产和使用中如果发生泄漏将会引起中毒、火灾和爆炸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可燃气体报警器(简称报警器)是预防有害有毒、易燃、易爆气体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报警功能的装置。在实际使用中,报警器设定爆炸下限(如25%LEL)为报警点,一旦发生泄漏,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报警点)报警器会立刻报警,并断开电源,同时打开通风系统,使人员能够在一定时间内处置险情。报警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可靠性,将直接关系到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自然环境的污染等严重问题。
  
  因可燃气体报警器采用催化燃料式传感器,传感器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其灵敏度每年自然下降10%~30%(暂无依据),其寿命也就2~5年。如果报警器传感器灵敏度下降,泄漏的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而未能及时报警,就会产生爆炸的危险。因此,报警器需要每年定时进行检定,以保证其性能和量值的准确可靠。鉴于此,企业使用中的报警器如果不进行每年定时检定,会导致灵感度下降,看上去正常,但实际上已留下了严重的事故隐患,一旦发生泄漏,后果不堪设想。
  
  目前,我国有许多气体报警器使用单位不了解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不了解气体报警器的工作原理以及技术特性,或者对报警器安全性能重视程度不够,致使大量的在用可燃气体报警器至今未按期申报并接受强制检定。
  
  因可燃气体报警器未按期申报检定而失效,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失职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可燃气体报警器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需依法进行强制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给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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