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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阅读:2598发布时间:2015-10-28

2.1试验样品的位置
除非有关标准另有规定,试验样品应安放在正常使用时zui可能发生燃烧的位置进行试验。试验样品的固定方法不应对试验火焰或火焰蔓延效应产生影响,应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情况一致。
2.2试验火焰的施加
试验火焰应施加在试验样品易于受到火焰影响的表面部位,该火焰由正常使用或故障条件所导致。火焰试验位置的例子见图1(b)和图1(c)。
在有关标准中应规定试验火焰施加的持续时间。GB7000.1-2007中13.3.1规定:试验火焰施加于样品上可能出现zui高温度的点,时间10s。
试验火焰应使得火焰的顶部接触到试验样品的表面。试验火焰应在施加规定的时间后移开。
如果在施加火焰时试验火焰跌落物熔化或点燃材料,燃烧器应与垂线成45°度角以防止材料跌落到燃烧器的管内,燃烧器的顶部中心与另一部分的试验样品之间保持8±1mm的距离,任何熔化材料串可忽略。
当有关标准要求在同一试验样品上进行多于一个点的试验时,必须注意确保先前的试验造成的劣化不会影响后面试验的结果。
2.3试验样品的数量
除非有关标准另有规定,试验在三个试验样品上进行。GB7000.1-2007中0.4规定:按照GB7000.1的试验是型式试验,一般选择一个灯具样品进行试验。
2.4观察和测量
如果试验样品和(或)规定的铺底层和(或)其周围的部件起燃,应测量并记录燃烧的持续时间(tb)。燃烧持续时间是指试验火焰从试验样品上移开到火焰熄灭,且试验样品、规定的铺底层和(或)其周围部件再也看不到灼热现象的这段时间间隔。
2.5试验结果评定
除非有关标准另有规定,如果试验样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为经得起针焰试验。
2.5.1试验样品不产生火焰和灼热现象,并且规定的铺底层或包装绢纸不起燃。
2.5.2在移去针焰后,试验样品和其周围部件的火焰或灼热持续时间在30s内,即tb<30s,其周围部件没有继续*燃烧且规定的铺底层或包装绢纸不起燃。
资料转载自:灼热丝试验仪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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