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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度安防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2019-11-22 09:07:40 南京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点击量:37213
  【安防展览网 协会要闻】各会员企业:
 
  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的若干意见》,以及江苏省、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南京安防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同时更好宣传协会会员的企业形象,提高会员单位市场竞争力,协会将与江苏鑫思泰信用服务有限公司联合启动2019年度安防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请参评企业依照《南京安防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南京安防企业信用评价申报材料》要求整理资料,并于2019年12月15日前将电子档及纸质资料各一份报送至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项康;
  联系电话:025-84425001、13951787902;
  报送邮箱:191924661@qq.com;
  报送地址: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175号辅楼611。
 
  南京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2019年11月21日
 
  南京安防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的若干意见》,以及江苏省、南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为了规范南京安防行业市场的商业行为,加强南京安防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树立会员企业更好地宣传企业形象,着力营造一个诚实守信、公平有序、健康发展的安防行业市场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京安防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南京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南京安防协会”)对南京市安防工程(集成)企业、安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等信用行为的综合评价。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防企业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正、科学、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南京安防协会负责南京市安防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安防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由南京安防协会受理并处理。
 
  第二章 安防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划分
 
  第五条安防企业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安防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基本信息、经营能力、财务能力和信用记录。
 
  综合评分的具体标准依照《南京安防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六条安防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AA、AA、A、BBB、D五级。
 
  第七条安防企业的信用评价满分为100分。
 
  AAA级:信用评分≧90 分,信用优良;
 
  AA级:80分≦信用评分<90 分,信用良好;
 
  A级:70分≦信用评分<80 分,信用较好;
 
  BBB级:60分≦信用评分<70 分,信用一般;
 
  D级:信用评分<60 分,信用差。
 
  第三章  安防企业信用评价程序
 
  第八条南京安防协会联合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江苏鑫思泰信用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开展每年度南京安防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江苏鑫思泰信用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安防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评价办法的制修订、信用等级评定和证书制作,南京安防协会主要负责评价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评价信息化系统的建立与维护。
 
  南京安防协会成立安防企业信用评价专家咨询组,成员由安防系统内外质量管理、信用评价、行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为开展安防企业信用评价提供专业咨询。
 
  第九条安防企业提交《南京安防企业信用评价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由南京安防协会统一受理审核,南京安防协会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移交江苏鑫思泰信用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条江苏鑫思泰信用服务有限公司收到南京安防协会移交的企业申报资料后,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得出受评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安防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由南京安防协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间无投诉的企业,由江苏鑫思泰信用服务有限公司颁发证书,并在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杂志上正式公布。
 
  第四章  安防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二条安防企业应对其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申报信用等级过程中发现未如实提供证明材料的,退回申请,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报;安防企业信用等级公告后,发现其弄虚作假的,注销其获得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
 
  第十三条安防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一般一年一次,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已取得信用等级证书的企业每年复审一次(包括升级、降级)。
 
  第十四条安防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若发现被评企业的内外部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现有信用等级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用等级调整,并在网上公布。
 
  第十五条南京安防协会对江苏鑫思泰信用服务有限公司的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安防企业出现被投诉举报情况,或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调查核实后撤销或降低其信用评价等级,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南京安防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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