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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网 政策法规】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规范新型储能电 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大纲》(下称《大纲》)。
《大纲》适用于电力行业(电源侧和电网侧)功率100兆瓦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电 站建设工程,电力行业其他规模以及其他类型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大纲》主要包括通用部分监督和专用部分监督。
通用部分质量监督包括首次、地基处理、主厂房(
变电站)主要设备安装前、厂用电(变电站) 受电前、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等不具有明显技术路线特征的通用性监督,并按照建设时序设置质量监 督阶段。
专用部分质量监督根据工程类型分为电化学储能电站工程质量监督和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工程质量 监督。专用部分质量监督设置必监节点,同时针对达到一定条件的相关工程的关键施工环节增设专项 质量监督节点。第1篇电化学储能电站工程质量监督,设置电化学储能单元启动前1个必监节点,同 时针对功率大于400兆瓦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增设电化学储能单元电池预制舱吊装前1个专项监督节 点。第2篇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工程质量监督,设置地下储气库投用前、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2个必监 节点,同时针对地下储气库储气容量大于等于30万立方米的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增设盐穴储气库排卤 前、新建洞室储气库衬砌前等2个专项质量监督节点;针对
膨胀机(
压缩机)缸体采用非整体供货的 工程增设膨胀机(压缩机)扣盖前1个专项质量监督节点。
详情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大纲》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规[202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大纲
国家能源局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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