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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网 企业关注】4月28日,据中国民航局消息,智慧民航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了《关于加快民航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民航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目标提出到2030年,民航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体系全面建成,民航公共数据流通使用合规高效,数据融合应用创新水平显著提高,公共数据成为驱动民航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要素和创新引擎。现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政策速览
根据《关于加快民航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政策围绕体系构建、数据供给、应用创新、安全保障、政策支持等五个方面,提出14项重点举措。
其中提出:以民航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为基础,聚焦行业发展、生产运行、服务保障、安全监管等领域的用数需求,分领域、分层级有序推动民航公共数据资源向行业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平台汇聚。
制定民航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明确授权条件、授权对象、运营模式、运营期限、退出机制、安全管理责任等。
全面推动生产运行、服务保障、监管执法等领域的公共数据深度融合,开发相关公共数据产品或服务,打造航班动态监控、机场全流程保障、航空物流、
无人机等领域数据创新应用示范。
围绕公众出行、保通保畅、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应急救援、多式联运、绿色低碳等,推动民航数据与海关、能源、气象、金融等行业的数据资源进行融合应用,支撑人工智能、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的发展。打造一批高质量数据集,全面支撑“人工智能+民航”,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
加大对民航公共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高质量数据集、可信数据空管、数据安全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强化多元渠道的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民航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活动。
政策全文
关于加快民航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激发民航公共数据供给动力和用数活力,加快数据资源高效开发利用,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促进民航公共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为主线,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数据供给动力,释放市场创新活力,提高民航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培育民航领域新质生产力,赋能民航高质量发展。
主要目标是:到2030年,民航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体系全面建成。民航公共数据流通使用合规高效,数据融合应用创新水平显著提高,公共数据成为驱动民航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要素和创新引擎。
二、构建民航公共数据资源体系
(一)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深入开展民航公共数据资源调查,摸清民航公共数据分布情况及底数。依托民航政务数据目录、民航运行数据目录等行业级数据资源目录,逐步构建覆盖全业务领域的民航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登记管理,提高数据资源可用性。健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采集、发布、动态更新机制,提升民航公共数据资源管理能力,实现“一数一源”动态更新。
(二)推动公共数据资源采集汇聚。依托已建设的民航信息化基础设施,加速数智融合关键技术创新,提升行业重点数据高效汇聚能力。以民航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为基础,聚焦行业发展、生产运行、服务保障、安全监管等领域的用数需求,分领域、分层级有序推动民航公共数据资源向行业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平台汇聚。
(三)强化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加快公共数据资源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加强数据源头治理,明确供数标准,构建覆盖采集、存储、加工、应用等全流程的治理机制。加强数据质量评估,开展数据质量检查以及问题闭环整改,实现数据质量可反馈、使用过程可追溯、数据异议可处置,确保民航公共数据资源完整准确,全面提升民航公共数据质量。
三、加强民航公共数据资源供给
(四)深化政务数据共享。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等政务应用,加强跨部门、跨业务、跨系统的政务数据共享,提高机关行政效能、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落实《政务数据共享条例》要求,根据《民航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加强民航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开展面向场景应用的数据共享。
(五)有序推动公共数据开放。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开放公共数据,建立民航公共数据开放需求受理反馈、开放清单及动态更新机制,优先开放与行业安全高效运行、民生相关及社会需求迫切的数据。在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前提下,鼓励行业各单位加强公共数据的综合利用,提升行业内各单位生产运行效率及服务质量。
(六)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定民航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明确授权条件、授权对象、运营模式、运营期限、退出机制、安全管理责任等。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定价机制,规范定价程序及标准,促进数据要素价值合理实现。加快推动授权运营数据及相关产品、服务向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登记备案。探索建立民航公共数据收益分配机制,保护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情况披露机制,按规定公开披露授权运营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等,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大民航公共数据应用创新
(七)深化民航公共数据协同应用。鼓励行业各单位基于业务场景,充分拓展民航公共数据应用范围,加强各领域的协同创新。全面推动生产运行、服务保障、监管执法等领域的公共数据深度融合,开发相关公共数据产品或服务,打造航班动态监控、机场全流程保障、航空物流、无人机等领域数据创新应用示范。
(八)推动跨行业数据融合应用。围绕公众出行、保通保畅、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应急救援、多式联运、绿色低碳等,推动民航数据与海关、能源、气象、金融等行业的数据资源进行融合应用,支撑人工智能、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的发展。打造一批高质量数据集,全面支撑“人工智能+民航”,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
(九)繁荣数据产业发展生态圈。围绕民航公共数据的“采、存、算、管、用”全链条,支持数据采集、清洗标注、分析挖掘、流通利用、数据安全等新技术的创新应用。支持行业上下游单位、其他市场主体单位共同开展前瞻研究、技术探索和场景共创,开发数据产品,丰富数据应用,共享成果收益。加快推进民航公共数据“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强化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激发各参与单位的创新活力,营造开放、协同、繁荣的产业发展生态圈。
五、提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十)加强基础设施保障服务能力。布局建设民航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底座,强化数据存储、处理和交换能力,建设民航
大数据中心,提升数据汇聚共享与应用服务水平。开展民航可信数据空间试点建设,探索民航公共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和共享利用。加强行业算力资源集约统筹,优化计算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支撑民航业务发展和应用创新。
(十一)强化数据安全治理能力。加强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明确各参与方在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加工、开发应用等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分类分级、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制度体系,保障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可控可计量,可信可溯源。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采用匿名化处理、脱敏加密、可信空间、存证溯源等技术,有效规避数据泄露失控、非法篡改、违规滥用等风险。加强数据安全技术能力建设,提升数据汇聚关联风险的识别和管控水平,促进民航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六、加强政策支持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数据工作的全面领导。民航局各业务主管部门、各地区管理局要加强谋划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强化民航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成效评估评价,将评估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适时评选优秀的典型应用场景,总结经验,加强宣传推广,营造良好氛围。
(十三)加大资金支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民航公共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高质量数据集、可信数据空管、数据安全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强化多元渠道的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民航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活动。
(十四)鼓励先行先试。鼓励各单位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有利于民航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创新举措,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干事创业氛围。充分认识数据规模利用的潜在风险,坚决防止以数谋私问题,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探索中出现的失误或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予以免责或减轻责任,营造包容创新环境。
民航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促进民航公共数据资源合规、安全、有序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遵循《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民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民航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的数据授权、加工处理、安全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授权运营,是指民航局依法依规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对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公共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的活动。
实施机构,是指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民航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
运营机构,是指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民航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是指利用民航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形成的数据集、数据模型、数据接口、数据报告等。
第四条 民航公共数据的授权运营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民航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由民航局统筹、各业务主管部门与各地区管理局分工负责,各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推进。
智慧民航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智慧办)作为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民航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制度和规范,会同业务部门、行业单位,组织编制民航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指导、监督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管理工作。
民航局各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领域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数据质量和数据安全管理等,配合智慧办指导做好主管业务范围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管理工作。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授权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局信息中心作为民航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机构,配合智慧办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民航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民航各级企事业单位可将依法持有的公共数据,在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前提下,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以政务数据共享方式获得其他地区或部门的公共数据,用于授权运营的,应征得共享数据提供单位同意。
第七条 开展授权运营活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或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从事垄断行为。
运营机构依法依规在授权范围内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应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服务,严禁实施与其他经营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运营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鼓励其他经营主体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融合多源数据,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价值。
第三章 授权机制
第八条 智慧办会同业务部门,指导实施机构编制生产运行、服务保障、安全监管等领域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确保可实施可落地。
第九条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运营名称;
(二)授权运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运营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社会需求、应用场景、市场规模、预期成效、风险防控等;
(三)运营机构的选择条件,包括资金、管理、技术、服务、安全能力等;
(四)授权运营模式,包括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或依场景授权等;
(五)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范围、数据资源目录、数据更新频率及数据质量情况等;
(六)授权运营期限、建设内容、技术保障、实施进度、评价标准、退出机制、资产管理等;
(七)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应包括支持公共治理、公益事业和产业发展、行业发展两大类,以及预期产品和服务形式等;
(八)运营机构授权范围内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核算机制、收益分配机制等;
(九)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十)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及相关参与方权利义务;
(十一)授权运营的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要求;
(十二)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应由实施机构报智慧办,由智慧办征求业务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提请民航局务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经审定同意的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作较大变更的,应按原流程重新报请审议同意。
第十一条 实施机构根据审定同意的实施方案,按法律法规要求,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招标、采购、谈判文件有关授权运营协议内容应充分征取智慧办、业务主管部门等意见。
运营机构应具备数据资源加工、运营所需的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 实施机构应会同民航局业务部门,经实施机构“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通过后,与依法选定的运营机构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并于签订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报智慧办备案。
第十三条 授权运营协议内容应包括:
(一)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范围及数据资源目录;
(二)运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三)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及其技术标准、安全审核要求、业务规范性审核要求;
(四)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的技术支撑平台;
(五)资产权属,包括软硬件设备、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权属;
(六)授权运营情况信息披露要求,运营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再开发要求;
(七)运营机构授权范围内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核算要求、收益分配机制;
(八)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和风险监测、应急处置措施;
(九)运营成效评价,续约或退出机制;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协议变更、终止条件;
(十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运营实施
第十四条 民航公共数据资源的授权运营应充分依托民航公共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开展。实施机构应在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资源基础上,集约建设民航公共数据流通利用平台、可信数据空间等基础设施。实施机构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采用隐私计算、可信数据空间等安全可信流通技术,建立健全安全可控开发利用环境,确保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过程可管、可控、可追溯。
第十五条 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应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要求,对授权运营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价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实施机构应按规定公开授权运营情况,定期向社会披露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运营机构应公开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定期向社会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授权运营保护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鼓励实施机构、运营机构依法合规通过技术、产品和服务、收益等方式,支持数据治理和服务能力建设。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 实施机构应建立健全民航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制定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合规审查、安全巡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严格管控未经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强化对运营机构涉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内控审计。
运营机构应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违规使用公共数据资源,严防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等环节数据安全风险。
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应通过管理和技术措施,加强数据关联汇聚风险识别和管控,保障数据安全。在开展公共数据资源运营过程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侵犯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相应的数据处理活动,及时整改并向智慧办报告。
第二十一条 运营机构应对本单位参加授权范围内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处理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如实记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操作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运营机构应加强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投入成本、收入和支出的内部管理,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的财务收支按现有财务管理制度,单独列支,独立核算,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运营机构应每年1月底前向实施机构报告上一年度运营情况,包括运营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存储、加工处理和分析利用,数据安全管理,运营机构整体经营情况,开展授权运营的成本开支、实际收入和利润、具体数据产品和服务的销售规模及收入、实际收入与最高准许收入的偏离和收费标准调整等。
实施机构应每年2月底前向智慧办报告民航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整体情况,包括运营机构数据开发利用情况、应用成效等。
第二十四条 实施机构应定期对运营机构的数据运营成效进行总结,并报智慧办。智慧办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授权运营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运营机构终止、撤销或者再次申请运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发生可能影响授权运营的重大变更或事项时,包括业务转型、合并重组、投资并购等,应提前向智慧办报告。
第二十六条 运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运营或授权被予以撤销的,实施机构应及时终止运营机构的数据资源使用权限,督促运营机构及时删除相关数据资源,并按规定留存相关网络日志。
第二十七条 实施机构、运营机构违反国家、民航局有关规定的,违反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运营协议实施数据运营活动的,民航局可要求其立即停止数据运营活动,并及时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民航局将终止其相关公共数据资源的授权。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及相关人员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或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发展计划司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