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GA13-2006的第4条规定,七氟丙烷悬挂式灭火装置的命名规则为XQQ开头。
1、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
2、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3、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5、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的防护区确定。
6、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设计用量与储存容器的剩余量和管网内的剩余量之和。
7、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99%设置备用量。
8、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20°C。
9、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10、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11、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12、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m;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m。
13、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距离不宜大于0.5m。
14、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15、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6.3.1 防火封堵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组织进行施工质量自查、自验。自查、自验后,应向建设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1 防火封堵工程竣工报告;
2 防火封堵材料、组件的检测合格报告;
3 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施工完成后的自查、自验记录。
6.3.2 建筑缝隙防火封堵的材料选用、构造做法等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
1 应检查防火封堵的外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有无脱落、变形、开裂等现象。
2 应检查防火封堵的宽度。
检查数量:每个防火分区抽查建筑缝隙封堵总数的20%,且不少于5处,每处取5个点。当同类型防火封堵少于5处时,应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直尺测量缝隙封堵的宽度,取5个点的平均值。
3 应检查防火封堵的深度。
检查数量:每个防火分区抽查建筑缝隙封堵总数的20%,且不少于5处,每处现场取样5个点。当同类型防火封堵少于5处时,应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游标卡尺测量取样的材料厚度。
4 应检查防火封堵的长度。
检查数量:每个防火分区抽查建筑缝隙封堵总数的20%,且不少于5处,每处现场取样5个点。当同类型防火封堵少于5处时,应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直尺或卷尺测量封堵部位的长度。
6.3.3 贯穿孔口防火封堵的材料选用、构造做法等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
1 应检查防火封堵的外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有无脱落、变形、开裂等现象。
2 应检查防火封堵的宽度。
检查数量:每个防火分区抽查贯穿孔口封堵总数的30%,且不少于5处,每处取3个点。当同类型防火封堵少于5个时,应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直尺测量贯穿孔口的宽度。
3 应检查防火封堵的深度。
检查数量:每个防火分区抽查贯穿孔口封堵总数的30%,且不少于5处,每处取3个点。当同类型防火封堵少于5处时,应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游标卡尺测量取样的材料厚度,取3个点的平均值。
6.3.4 当柔性有机堵料、防火密封胶、防火密封漆等防火封堵材料的长度、厚度和宽度现场抽样测量负偏差值的个数不超过抽验点数的5%时,可判定该类防火封堵合格,但应整改不合格的部位;当超过5%时,应判定该类防火封堵不合格,并应对同类防火封堵全数检查,不合格部位应在整改后重新验收。
6.3.5 当无机堵料、泡沫封堵材料、阻火包、防火封堵板材、阻火模块等防火封堵材料的外观检查不合格的个数不超过抽验点数的10%时,可判定该类防火封堵合格,但应整改不合格的部位;当超过10%时,应判定该类防火封堵不合格,并应对同类防火封堵全数检查,不合格部位应在整改后重新验收。
条文说明
6.3.1 防火封堵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要组织质量检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当确认施工符合设计、产品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及本标准的规定后,出具详细的竣工报告,由施工人员和质检人员签名,单位盖章,连同隐蔽工程记录、防火封堵材料和组件的检测报告、施工现场质量查验结果等资料一起提交建设单位,准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防火封堵工程交付使用前的一项重要程序。验收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监理和监督等单位的人员进行,并在验收结论上签名盖章。
6.3.2~6.3.5 防火封堵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设计要求,封堵是否符合产品使用要求,防火封堵组件的外观检查等。
现场检查可以全数检查,也可以采用抽查方式进行。采用抽查方式时,要按各同类型防火封堵组件的数量为基础进行抽查。
其中,每个防火分区应抽查建筑缝隙封堵总数的20%,且不少于5处,每处取5个点;每个防火分区应抽查贯穿孔口封堵总数的30%,且不少于5处,每处取3个点;当同类型防火封堵组件少于上述数值时,要全部检查。
对防火封堵进行竣工检查时,如有必要,可进行破坏性检查,即从所设置的防火封堵材料上切下一些样品,以核查防火封堵构造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采集样品的数量主要取决于贯穿孔口的尺寸、防火封堵产品的厚度和防火封堵组件的数量等。破坏性检查结束后,应按要求修复被破坏的贯穿孔口或建筑缝隙。
3.1 特种火灾探测器按探测原理可分为:
a)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
b)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c) 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d)点型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
3.2 点型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按使用方式可分为:
a)独立式;
b)系统式。
3.3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按其响应阈值范围可分为:
a)普通型;
b)灵敏型;
c)高灵敏型。
3.4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按其功能构成方式可分为:
a)探测型;
b)探测报警型。
3.5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按其采样方式可分为:
a)管路采样式;
b)点型采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