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报警主机
系统简介 :气体灭火控制器主要用于各种有管网或无管网七氟丙烷、高压二氧化碳、ig541、气溶胶等气体灭火系统以及超细干粉等灭火系统,可直接连接智能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亦可通过智能非编码探测器接口(中继模块)连接非编码火灾探测器,进行火灾报警。
1、可同时保护四个保护区。
2、每个保护区都是感 烟/感温探测器同时探测报警。
3、硬件WATCHDOG和软件滤波算法。
4、对电磁阀连接线进行短路、断路故障检测。
5、首火警报警延时为6秒, 非首火警报警延时为1秒。
6、放气延时时间可设为0s-30s,步长为5s,出厂设置为30s。
7、系统提供故障、单一火警和复合火警报警输出功能。
8、保护现场可连接手动立即启动和手动/自动切换盒,保证在紧急情况发生或现场维护时系统工作受控。
9、控制器手动放气的延时方式可由用户进行设置。
10、配有控制器放气确认反馈信号接口(可选用)。
11、系统区分故障/火警/放气延时/放气中四种状态,给出相应的声、光报警。
12、当发生故障时控制器自动报警,当故障排除时控制器自动恢复。
13、对备用电池状态进行监控,对电池进行过充和过放保护;系统采用低功耗设计7.0Ah容量的备用电池可使系统连续工作时间大于48小时。
14、键盘受键盘锁保护,防止误操作。
10.4.4 室外钢质储罐的防雷接地不应少于2处,应沿其四周均匀布置,接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直径大于等于20.0m时,不应少于3处接地,其相邻间距不应大于30.0m;
2 储罐直径大于等于5.0m且小于等于20.0m时,应2~3处接地;
3 当储罐直径小于5.0m时,应1~2处接地。
10.4.5 装设于钢质储罐上的信息、消防报警等弱电系统装置,其金属外壳(皮)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配线(电缆)宜采用金属铠装屏蔽线(缆),线(缆)金属外层及所穿金属管均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
10.4.6 下列场所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措施:
1 具有易燃、可燃物的生产装置、设备、储罐、管线及其放散管;
2 易燃、可燃油品装卸站及与其相连的管线、鹤管等;
3 易燃、可燃油品装卸站处的铁路钢轨;
4 易爆的金属粉尘储仓(罐)及其相关设备、管道;
5 在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
10.4.7 管线接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要接地的管线,其两端都必须接地;
2 接地管线的法兰两侧应用导线可靠跨接;
3 轻质油品管线每隔200.0m~300.0m 应设1个接地栓,并应与重复接地装置可靠连接。
10.4.8 甲、乙、丙(其中闪点小于等于120℃)类油品(原油除外)、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作业场所等的下列部位,应设有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
1 泵房的入口处;
2 上储罐的金属扶梯入口处;
3 装卸作业区内上操作平台的金属扶梯入口处;
4 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的金属构件。
10.4.9 专设的每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宜大于100Ω。
10.4.10 输送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等可燃或助燃的气(液)体的管道应设置防静电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法兰间的总跨接电阻值应小于0.03Ω。每隔80.0m~100.0m应作重复接地1次,进车间的分支法兰处也应接地,接地电阻值均不应大于10Ω。
10.4.11 当金属导体与防雷(不包括独立避雷针防雷接地系统)、电气保护接地等接地系统连接时,可不设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10.4.12 铁路进出化工品生产区和油品装卸站区的前、后两端,应与外部铁路各设1道绝缘。两道绝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一列车皮的长度。站区内的铁路应每隔100.0m做1次重复接地。
10.4.2 本条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制定。当露天设置的金属塔、罐容器等其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对雷电有自身保护能力,不需另设避雷针保护。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则需装设避雷针保护。
条文中的金属塔、罐容器是泛指贮存可燃与不可燃介质的容器设备:塔式(如空气分馏塔、煤气脱硫塔)设备,氢气、氧气、氮气、氩气、空气压力球罐和立式储罐,燃油储罐等。露天设置的贮存不可燃介质的塔罐容器并非不设防雷设施,而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其防雷级别可以适当降低。钢质的塔、罐等容器,其钢板厚度大于等于4mm时,对雷电已有其自身保护能力,不需再另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装设符合规定的防雷接地设施。
10.4.3 鉴于可燃性气(液)体容器的火灾防护等级要求较高,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露天设置的相应钢质储罐的雷电防护设施必须严格有效,特别是接地设施必须做好。故把本条定位为强制性条文。
2 储罐中的甲、乙类液体虽为可燃性液体,但装有阻火器的固定顶罐在导电性上是连续的,当顶板厚度大于等于4mm时,可以抵御直击雷的闪击而不致损坏,因此,只要做好接地,雷电流即可以顺利导入大地,不会引起火灾;
现行国家标准《立式圆筒形钢质焊接油罐设计规范》GB50341规定:地上固定顶罐的顶板厚度最小为4.5mm。因此,新建或改扩建的这种油罐顶板厚度大于或等于4mm时,都可以不另装设避雷针(线)保护。但对于经检测顶板厚度小于4mm的老旧油罐,则应装设避雷针(线),并应能保护整个储罐;
3 丙类液体属高闪点可燃油品,同样条件下,其火灾危险性小于低闪点的易燃油品。因此,储存此类油品的钢质油罐也不需另装设避雷针(线),其接地装置只需按防感应雷标准设置。由于压力储罐是密封的,罐壁钢板厚度都大于或等于4mm,罐体本身对直击雷有一定防护能力和接闪功能,因此,此类罐体上也不需另装设避雷针(线),但应做好防雷接地设施,一般其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大于30Ω;
4 可燃性气(液)体塔、罐容器的顶部设有放散管(一般高出顶板2m~3m)时,该管在雷电发生时有引雷效应,故此时应装设避雷针,并应使放散管在避雷针的有效保护范围之内,以免发生雷击火灾。
10.4.4 钢质储罐的防雷主要靠做好接地装置,以降低雷击点的电位、反击电位和跨步电压,因此接地引下线不得少于2根,且其沿罐周边的距离不应大于30m,一般可以均匀的距离布置。
10.4.5 弱电系统的装置和线(缆)的金属外壳(皮)与罐体做电气连接,等同于与罐体做了等电电位连接,在罐体周围遭受雷击时雷电过电压可直接快速导入大地,可以防止弱电系统发生过电压损坏,并防止雷电波沿配线电缆传输到控制室。
10.4.6 在易燃、易爆场所中,加工和储运油品、可燃气体时,设备和管道难免会引起摩擦而产生静电,如不及时通过接地装置导入大地,就会集聚形成高电位,可能产生放电火花,引起爆炸和火灾事故。因此,必须采取防静电措施。
1、2 将油品装卸站的设备及与其相连接的管线、铁轨等形成等电位连接,并导除其中的静电,可避免鹤管与运输工具之间产生电火花;
3 有利于导除生产装置、设备、贮罐、管线及其放散管的静电;
4 是针对有色金属工程大量采用易燃易爆粉状物介质,或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数量的易燃易爆粉尘,因此,对于此类生产装置、设备、贮罐、管线(如:煤粉制备与其喷吹系统、煤粉储仓及其输送管道等),均应设置静电导除装置。
10.4.8 由于人们的着装衣物质地为人造纤维类织物占据相当大的比例,随着人们的走行、活动,此类服装极易产生静电且往往集聚在人体上。为防止静电可能产生的火花,须在甲、乙、丙(闪点在120℃以下燃油)类油品(原油除外)、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作业场所的入口处等,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此类消除静电的装置是指:用金属管做成的扶手,在进入这些场所前,人们应抚摸此扶手以消除人体静电。扶手应与防静电接地装置相连。
10.4.9 通常的静电电位较高,但其总电荷量不大,因此,其放电电流较小,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一般不大于100Ω即可。·
10.4.11 鉴于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要求相对较大,当金属导体与防雷(不含独立避雷针防雷接地系统)等其他接地系统相连接时,其接地电阻值可以满足防静电要求,故不需要再另设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10.4.12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铁路远端的感应过电压传输到本站区,危及站区的安全。
10.5.1 厂区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1 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廊)、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
2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含发电机房、UPS室和蓄电池室等)、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等;
3 调度中心、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主操作室、中控室等电气控制室和仪表室;
4 电气地下室、地下液压、润滑油站(库)等场所。
10.5.2 电气、液压、润滑油等地下室的疏散走道(廊)及其相关的主要疏散线路,应在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10.5.3 人员疏散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在主要通道地面上的照度值不应低于1 lx。同时应保证火灾发生时仍需照明场所的正常照度。
10.5.1 有色金属工程的厂区环境、工艺配置、建筑结构均较为复杂,既有地上又有地下设施,加之金属品种多工艺系统较为复杂,火灾危险等级也不尽相同,一旦发生火灾时,会造成扑救困难而导致更大损失。为确保在火灾事故大量烟雾的状态下及时疏散人员、抢救伤员及重要财物,以及进行火灾扑救,本条对相应部位应急照明的设置作了明确规定。
10.5.2 电气地下室、设置于地下的液压和润滑油站等,属火灾危险性较大且疏散较为困难的场所,在其疏散通道,特别是主要疏散通道的地面上或靠近地面的墙壁上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有利于地下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的人员逃生撤离,也有利于消防人员的灭火和开展营救工作。
3.0.1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应结合实际使用、存储或产生介质的火灾危险特性及其数量以及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其所在厂房(仓库)或区域(部位)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2 有色金属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3 丁、戊类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其主要承重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但其中可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直接影响,以及受到热辐射且表面温度高于200℃的金属承重构件,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或进行结构耐火性能的验算。
3.0.4 电缆夹层及设在地下或半地下的电气室、液压站、润滑油站,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电缆夹层采用钢结构时,应对钢构件进行防火保护,且应达到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3.0.5 丁、戊类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中,设置的开敞式半地下设备(地坑),可与所属地上厂房划为同一个防火分区。当该地下设备间使用、存储丙类油品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严禁存储甲、乙类可燃物。
3.0.6 连通两个防火分区的带式输送机通廊,对采用防火墙等实体防火分隔物难以封闭的局部开口部位,应设置防火水幕系统等防火分隔设施。当采用水幕系统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相关规定。
3.0.7 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但对于丁、戊类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熔炼、焙烧及其余热锅炉等整套装置的有色金属高层厂房,当生产工艺有特定要求且厂房无法实施防火分隔时,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增加1.0倍。
3.0.8 地下电气室、液压站、润滑油站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电缆夹层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上不应大于1200m2;
2 地下不应大于300m2;
3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上述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可分别增加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