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氟丙烷
特点:七氟丙烷(HFC—227ea)自动灭火系统是一种高效能的灭火设备,其灭火剂HFC—227ea是一种无色、无味、低毒性、绝缘性好、无二次污染的气体,对大气臭氧层的耗损潜能值(ODP)为零,是目前替代卤代烷1211、1301的替代品。
气体灭火系统是指平时灭火剂以液体、液化气体或气体状态存贮于压力容器内,灭火时以气体(包括蒸汽、气雾)状态喷射作为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并能在防护区空间内形成各方向均一的气体浓度,而且至少能保持该灭火浓度达到规范规定的浸渍时间,实现扑灭该防护区的空间、立体火灾。系统包括贮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液体单向阀、喷嘴和阀驱动装置组成。
一般在启动灭火系统时,控制系统会启动灭火程序经过30秒钟启动灭火装置进行灭火。当然在开始延时是会启动气体保护区内外的声光报警器,提示人员需要在30秒钟之内撤离。所以当声光报警器发出声光报警时,必须立即撤离气体保护区。如果气体保护区内确定并没有火灾发生时(控制系统误动作),可以立即按钮保护区外面(移动基站(房)的按钮都在保护区内)的紧急停止按钮撤销灭火程序。
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电气火灾;
2、固体表面火灾;
3、液体火灾;
4、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注除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外,K型和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其他电气火灾.
气休灭火系统不适用干扑救下列火灾:
1、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钾、镁、钠、钦、错、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3、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4、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5、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1.根据有关设计规范确定需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选定气体灭火剂类型。
2.划分防护区及保护空间,选定系统形式,确认储瓶间位置。
3.根据相关设计规范计算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确定灭火剂储瓶的数量。
4.确定储瓶间内的瓶组布局,校核储瓶间大小是否合适。
5.计算防护区灭火剂输送主管路的平均流量,初定主管路的管径及喷头数量。
6.根据防护区实际间隔情况均匀布置喷头及管路走向,尽量设置为均衡系统,初定各管段管径。
7.根据设计规范上的管网计算方法,校核并修正管网布置及各管段管径直至满足规范要求,确定各喷头的规格。
8.根据设计方案统计系统设备材料。
9.对设计方案综合评估,必要时作优化调整。
10.机房出口通常配备钢质防火门,其耐火时间为1.5h.
1.贮存容器的规格和数量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且同一系统的贮存容器的规格、尺寸要一致,其高度差不超过20mm;
2.贮存容器表面应标明编号,容器的正面应标明设计规定的灭火剂名称,字迹明显清晰。储存装置上应设耐久的固定铭牌,标明设备型号、储瓶规格、出厂日期;每个储存容器上应贴有瓶签,并标有灭火剂名称、充装量、充装日期和储存压力等;
3.贮存容器必须固定在支架上,支架与建筑构件固定,要牢固可靠,并做防腐处理;操作面距墙或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且不小于贮存容器外径的1.5倍;
4.容器阀上的压力表无明显机械损伤,在同一系统中的安装方向要一致,其正面朝向操作面。同一系统中容器阀上的压力表的安装高度差不宜超10mm,相差较大时,允许使用垫片调整;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要设检漏装置;
5.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充装量和储存压力符合设计文件,且不超过设计充装量1.5%;卤代烷灭火剂贮存容器内的实际压力不低于相应温度下的贮存压力,且不超过该贮存压力的5%;贮存容器中充装的二氧化碳质量损失不大于10%;
6.容器阀和集流管之间采用挠性连接;
7.灭火剂总量、每个防护分区的灭火剂量符合设计文件。组合分配的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保护5个及5个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要有备用量,其它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h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按系统原储存量的99%设置备用量,各防护区的灭火剂储量要符合设计文件。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有关专家研究表明,包括哈龙灭火剂在内的氯氟烃类物质在大气中的排放,将导致对大气臭氧层的破坏,危害人类的生存环境,1990年6月在英国伦敦由57个国家共同签定了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决定逐步停止生产和逐步限制使用氟里昂、哈龙灭火剂。我国于1991年6月加入了《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缔约国行列,承诺2005年停止生产哈龙1211灭火剂,2010年停止生产哈龙1301灭火剂。并于1996年颁布实施《中国消防行业哈龙整体淘汰计划》。
5.2.1 探测器应设有工作状态指示灯和报警状态指示灯。
5.2.2 探测器不应具有断路器功能。
5.2.3 独立式探测器电源应采用交流电源(AC 220 V/50 HZ),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5.2.4 当被保护线路剩余电流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在30s内发出报警信号,点亮报警指示灯,非独立式探测器的报警指示应保持至与其相连的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复位,独立式探测器的报警指示应保持至手动复位。
5.2.5 探测器的报警值应设定在20mA〜1000mA之间,在报警值设定范围内,报警值与设定值之差的值不应大于设定值的5%;具有实时显示剩余电流值功能探测器的显示误差不应大于5%。
5.2.6 非独立式探测器与外接的传感器之间的连接线发生断路或短路时,探测器应向与其连接的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传送故障信号。
5.2.7 探测器报警设定值可在探测器或与其相连的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上进行设置,但只应通过专用工具、密码等手段实现现场设置。
5.2.8 具有测温功能的多传感器组合式探测器还应符合GB 14287.3的要求。
5.3.1 监控报警功能要求仅适用于独立式探测器。
5.3.2 探测器在报警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显示报警时的剩余电流值(仅适用于剩余电流式探测器)和传感器部位;报警声信号可手动消除,报警声信号手动消除后,应有消音指示,当再有其他报警信号输入时,报警声信号应能再启动。
5.3.3 在报警条件下,在其音响器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70dB,小于115dB。
5.3.4 采用外接剩余电流传感器的探测器,信号处理单元与其连接的剩余电流传感器间的连接线断路或短路时,探测器应能在100s内发出声、光故障信号;故障声信号与报警声信号应有明显区别;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状态恢复。
5.3.5 探测器的报警声信号应优先于故障声信号。
5.3.6 独立式探测器最多可连接4路传感器。
5.3.7 报警信息应优先于故障信息显示,在报警状态下,应能手动查询存在的故障信息,报警信息与故障信息不应交替显示。
5.3.8 探测器可设有一组控制输出,在探测器报警时,控制输出应在3s内动作,控制输出的性能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5.3.9 探测器应能手动检查其音响器件、面板上所有指示灯和显示器的功能,自检期间探测器控制输出不应动作。
5.5.1 指示灯
5.5.1.1 指示灯应采用中文清晰地标注其功能。
5.5.1.2 指示灯应用颜色标识,红色表示报警状态,黄色表示故障状态,绿色表示正常状态。
5.5.1.3 指示灯在其正前方3m处、在光照度不超过500lx的环境条件下,应清晰可见。
5.5.2 显示器
5.5.2.1 独立式探测器应采用数字或字母显示器显示信息。
5.5.2.2 在5lx〜500lx环境光条件下,显示的信息应在正前方22.5°视角范围内,0.8m处可读。
5.5.3 接线端子
5.5.3.1 探测器应设置外接连接线的接线端子,但不应设置连接被监测线路的接线端子。
5.5.3.2 接线端子应清晰地标注其功能。
5.5.3.3 强电的接线端子应设在探测器的内部或用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保护。
5.5.3.4 强电和弱电接线端子应分开设置。
5.5.4 结构
5.5.4.1探测器的贯穿孔应能使相应额定电流值的导线正常穿过。
5.5.4.2探测器的外壳应坚固可靠。
5.5.4.3探测器应采用可靠的方式进行安装固定。
5.5.4.4探测器的剩余电流传感器与信号处理单元的连接线长度不应超过3m。
5.5.5 剩余电流传感器
如采用电流互感器测量剩余电流,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采用其他原理测量剩余电流的传感器应符合制造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