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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1417-91防爆灯具安全要求

阅读:919      发布时间:201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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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爆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的术语、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质量评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以白炽灯、卤钨灯、荧光灯泡(包括紧凑型荧光灯)、高压汞灯和高压钠灯为光源的防爆灯具。

注:除高压汞灯和高压钠灯外、其他高强度放电灯应对其内部放电元素加以分析,经防爆检验部门试验和认可后方可采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低压钠灯为光源的防爆灯具。

本标准不适用于爆炸性粉尘和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同时存在的危险场所内的灯具。

2 引用标准

GB 1444防爆灯具螺口式灯座

GB 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2829周期检有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B 3836.1~3836.9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GB 7000 灯具通用安全要求与试验

GB 7001 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

GB 12476.1爆炸性粉尘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粉尘防慑电气设备

3 术语

术语采用本标准第2章引用标准中相应的术语,还采用了下述术语:

3.1 防爆灯具  explosion protected luminaire

为防止点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而采取了各种特定措施的灯具。

3.2 携带式灯具  portable hand luminaire

使用中可握在手中的防爆灯具。本标准规定为可移式灯具的一种类型。

3.3 连接件  part of connector

用于连接外部电路导体的与绝缘套管一起使用的接线部件。

4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4.1 分类

灯具除应按GB 7000第2章进行分类,还应该以下规定分类。

4.1.1 按GB 7000第2.1条防触电保护型式分类应为Ⅰ,Ⅱ,Ⅲ类。

4.1.2 灯具的防爆类别、级别与温度组别须符合GB 383.1第3.4章和GB12476.1第4~9章的有关规定。

4.1.3灯具按防爆型式分为隔爆型、增安型、正压型、无火花型和粉尘防爆型共五种主要类型,也可以由(GB3836.1~3836.8中各种防爆形式的组合形成复合型。

4.1.4 灯具按安装形式可分为固定式、可移式。

4.2 标志

4.2.1灯具外壳明显处须设置铭牌,并可靠固定。铭牌须用厚度不小于1mm的青铜、黄铜或不锈钢制成(小型灯具厚度可不小于0.5mm)。塑料制成的外壳上,铭牌亦可与外壳一起模制成型。铭牌的内容包括:

4.2.1.1 符合GB 7000第3.1条规定的有关项目。

4.2.1.2 符合GB 3836.1第30.3条(小型灯具参见30.4条)或GB

12476.1第23.2条的有关项目。

4.2.1.3 灯具名称。

4.2.1.4 允许环境温度(该范围仅为-20~40℃时可不标)。

4.2.2 灯具外壳明显处,须设置清晰的*性凸纹标志"Ex"。小型灯具还可采用标志牌*固定在外壳上,也可采用凹纹标志。

4.2.3 灯具中防爆型式的符号须符合GB 3836.1第30.1条和GB12476.1的有关规定。

4.2.4 灯具的警告牌须清晰可见,不易磨灭或脱落。"断电源后开盖"的警告牌须用厚度不小于1mm的青铜、黄铜或不锈钢制成(小型灯具可不小于0.5mm)。塑料制成的外壳上,警告牌亦可与外壳一起模制成型。

4.2.5 灯具的其他标志及符号应符合GB 7000第3.2~3.14条的要求。

4.2.6 铭牌、警告牌和其他标记应能承受GB 7000第3.15条的标记试验。

4.2.7 产品说明书除须符合GB 7000第3章的有关要求外,还须说明:

4.2.7.1 灯具的允许工作位置。

4.2.7.2 对使用光源有特殊要求时,须注明光源的名称、型号、泡壳形状和尺寸及生产厂名。

4.2.7.3 有特殊要求时,须注明电缆或导线的规格、型号及适用温度。

4.2.7.4 带蓄电池的灯具须注明蓄电池的种类、公称电压和公称容量。

注:小型灯具即体积不大于2×106mm3的灯具。

4.3结构应用符合GB 7000第4章所有的有关要求,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4.3.1 外壳及其机械强度应符合下述要求:

4.3.1.1 塑料外壳和外壳部件须符合GB 3836.1的要求。

4.3.1.2 轻合金外壳须符合GB 3836.1第8章的要求。

4.3.1.3 其他材料制成的外壳须按GB 3836.1第21.1条的规定及方法承受冲击试验。

4.3.2 塑料外壳须采取下述之一的方法来消除静电放电的潜在危险。

4.3.2.1 在尺寸形状和布置上采取措施或其他防护方法,使之不可能产生静电的危险。

4.3.2.2 选择合适的塑料,使得按规定测得的表面绝缘电阻不超过1×109Ω,试验按GB3836.1第25章进行。

4.3.2.3 限制表面积:Ⅰ类灯具不超过1×10-2m2;ⅡB灯吴不超过1×10-2m2,但若外露表面被接地框架包覆,则可不超过4×10-2m2;ⅡC灯具不超过2×10-2m2,但若塑料部件有防止产生静电危险的附加措施,则可不超过1×10-2m2

4.3.2.4 如果不能通过设计避免静电危险,则应设置一块警告牌,标示出运行中所需采取的安全措施。

4.3.3 紧固件、机械连接件和密封压盖还应符合GB 3836.1第9章的要求。

4.3.4 联锁装置和警告牌须符合下述要求:

4.3.4.1 联锁装置应没计成使用一般工具不能解除其联锁功能的结构。

4.3.4.2 灯具应设置断开电源后方能更换光源的联锁装置,或用"断电源后开盖"字样的警告牌代替。

4.3.4.3 如果自带电源的灯具上设置联锁装置,则当电源装置呈开路状态时,方能打开灯具。

4.3.5 绝缘衬垫和绝缘套管还须符合GB 3836.1第11章的要求。

4.3.6 胶粘剂须符合GB 3836.1第12章的要求。

4.3.7 灯具须具有与引入电缆或穿线连接的连接件(防爆类别为Ⅰ类的携带式灯具及Ⅱ类灯具可制成*性引入连线的无连接件形式)。连接件和接线柱须符合GB3836.1第16章和GB 3836.3第3章的要求。

4.3.8 接线板与接线盒还须符合GB 3836.1第13.2~13.4条的要求。

4.3.9 引入装置应符合GB 3836.1第14章的要求。

4.3.10 透明件应符合下述要求:

4.3.10.1 灯具上应配备透明件和保护网,当透明件能承受规定的冲击试验时,也可不装保护网。

4.3.10.2 透明件应采用玻璃或其他化学物理性能稳定的材料,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a. 须按GB 3836.1第21.1条的规定和方法承受冲击试验;

b. 须按GB 3836.1第24.3条的规定和方法承受热剧变试验;

c. 由塑料制成的透明件,除了按透明件冲击能量进行冲击试验外,须符合对塑料外壳的要求;

d. 不允许制成带螺纹的结构。

4.3.10.3 透明件与光源的间距须符合表1的规定,但携带式灯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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