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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扬尘污染源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设备要求

阅读:1281          发布时间:2021-8-3
  宜昌市重点扬尘污染源颗粒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
 
  参照《河北省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技术规范》(DB 13/T 2935—2019)、《关于发布杭州市扬尘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 范(试行)的通知》(杭大气办〔2018〕7 号)、山东省地方标 准《施工场地颗粒物(PM10)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DB 37/T 4338—2021)等制定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采矿作业及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散体物料港口码头所有新增或更新的颗 粒物在线监测系统。 一、扬尘污染源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设备要求 (一)扬尘污染源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应包括在线监测、数 据处理、数据应用等单元。 (二)在线监测单元应由颗粒物在线监测仪、视频监控单元 (可分设,但应满足功能要求)、气象传感器等组成。颗粒物在 线监测仪应采用β射线法监测仪或光散射法监测仪两类,β射线法 监测仪应符合《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 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光散射法监测仪技 术指标应不低于附表 1 要求。视频监控单元应具备对现场环境定 时抓拍或监测浓度超限报警抓拍功能。气象传感器应记录监测点 — 4 —位的风向风速等气象环境,可用于分析该污染源对周边环境的影 响。(三)数据处理单元由数据采集、数据传输和数据存储等组 成。采集、存储各种监测数据,并按后台服务器指令定时向后台 服务器传输在线监测数据和设备的工作状态。数据传输执行 HJ 212 中的相关要求,可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传输。数据存储β射 线法监测仪不少于六个月,光散射法监测仪不少于三个月。 (四)数据应用单元用于各类监测数据的判别、检查、存储、 统计分析与处理,各污染源监测数据全部接入宜昌市大气污染精 准管控平台,并在此平台上实现日常管理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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