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监控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项目编号:ZDZB-ED20170320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志强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
联系方式:李建国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吉林省中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刘志强
代理机构地址: 长春市深圳街3号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项目名称: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监控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2、高投标限价:¥26.00万元
3、招标内容:监控设备采购及安装(具体内容详见清单) 。
4、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现场调试。
5、供货期:签订合同后10日内。
6、质量要求:产品质量及检验均执行国家认证标准,且符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国家办法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相关的经营范围)。投标人如为生产厂商投标还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相应生产许可证;如为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须提供生产厂商针对本项目的有效授权。3、产品须通过国家质量认证,制造商必须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产品质量及检验均执行国家标准。4、投标人近三年(2014年-2016年)具有类似项目业绩至少一项(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5、投标人须具备相应的安装及维护保养能力(需保证三年内免费维修保养),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完成项目的能力。6、投标人须提供本企业近三年(2013年-2015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财务状况良好。7、提供近三年(2014年—2016年度)企业缴纳社保证明。8、投标人须处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状态,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0、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11、设备生产厂商必须为国产品牌企业,设备生产厂商具备本地(吉林省内)化服务能力,在吉林省内设立办事处。(报名时须提供证明材料)1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3、投标人需到检察院职务预防犯罪科办理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6.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3月22日 09:00 至 2017年03月28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吉林省中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街3号)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报名并购买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4月14日 13:3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4月14日 13:30
六、开标地点:
吉林省中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