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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第二批专家征集通知

2019-12-13 16:35:40 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 点击量:37786
  【安防展览网 协会要闻】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于今年7月份完成了第三届专家委员会换届重组工作。换届后,专家们积极支持专家委员会工作,协助专家委员会开展了一系列的专家咨询服务,充分发挥了北安协专家在安防领域内的专家顾问作用。各位专家对专家委开展的服务工作也给予了充分肯定。
 
  为能够更快速有效的扩大北安协专家委在安防领域的咨询服务覆盖面,为首都安防建设提供更多更专业的专家智囊服务,换届后的专家委员会继续在不断的诚邀与征集安防及相关行业各方专家加入到北安协专家委员会中,得到了各行业专家的热切关注与积极响应,第二批专家在不断的陆续报名中。为能更广泛的邀请到各行业专家、学者及专业人才,专家委员会决定现于年底前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确认第二批申报专家,并完成第二批专家的审批工作。
 
  欢迎安防及相关行业专家、学者、资深技术研发人才等踊跃报名,本次登记申请与推荐的专家凡符合《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规定》(见附件1)中专家资格条件的: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行业业务,热心公益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从事安全防范行业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或在安全防范及相关专业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调研、分析和评价能力。参与过安防行业课题研究、标准制订、方案设计论证、项目咨询、技术交流、培训教育等及相关学术活动,热衷于安防事业,志愿为本市安防行业发展服务的人士,均可自荐或被推荐为北京安防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候选人。请自荐或各单位有意推荐的专家人选,详细填写《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登记表》(见附件2),并请申报人务必于2019年12月20日前将电子文档提交至邮箱baxzjw@163.com。
 
  特此通知。
 
  联系人:王继涛、孟昭姝; 
  联系方式:65518775-8012、65518775-8018; 
  地址:北京市西域区德胜门外东滨河路3号白孔雀艺术世界A座407室。
 
  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 
  2019年12月11日
 
  附件1: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北京安全防范行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业内专家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称“专家委员会”)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组建成立的。(英文全称:Beijing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Committee of Expert,缩写:BSPIA-CE。)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是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下属分支机构,遵守协会章程,接受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领导和管理,为行业发展建言献策,为社会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服务。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学科、专业优势,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科学技术发展服务、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服务,促进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委员和专家两部分人员组成。专家委员会委员会议是专家委员会的决策机构。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设委员9-13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专家委员会的专家数量根据行业及协会发展需要设定。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2届。副主任委员、委员及专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聘。年龄均不超过70周岁。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是专家委员会常设机构,属协会内设机构,受协会秘书处统一领导,内设主任1人,常驻专家1~2人,秘书1人,负责处理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理事长工作会提名,主任委员批准。委员由副主任委员提名,主任委员批准。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是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专家申请人根据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专家资格条件,向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秘书处资格审查,上报专家委员会委员进行评议,经副主任委员审核,主任委员批准。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届满前3个月,主任委员或秘书处应向协会提出换届方案。协会对换届方案进行审核,批准换届;对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对专家委员会成员做出限期调整。换届完成后,由协会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专家委员会设置若干个专业组,分别负责承担协会有关安全防范领域及相关专业领域的课题研究、技术服务和行业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一)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安全防范行业管理及市场发展情况,为行业相关法规和政策提出建言。 
  (二)根据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的授权,制定本行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及开展相关的课题研究,参与标准的编制与修订工作,不断开发和整合专家资源,拓展服务项目,满足行业持续发展的需要。 
  (三)为安全防范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以及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和应用等各个环节提供论证、审核、咨询等服务。 
  (四)配合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开展标准宣贯、技术培训和专题讲座等工作。 
  (五)拓展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对外技术交流渠道,为企业构建交流平台。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职责范围
 
  (一)主任委员代表专家委员会向协会报告工作,批准副主任委员、委员的聘任。 
  (二)副主任委员负责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对主任委员负责。 
  (三)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专家委员会议,提出委员人选。 
  (四)副主任委员、委员向主任委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审查以专家委员会名义起草的重要管理文件或技术文件,提出对专家申请人的评议意见。 
  (五)副主任委员、委员可根据主任委员授权,组建专项工作组,承担相关事务。
 
  第十五条 专家职责范围
 
  (一)参与起草行业发展战略规划、行业政策及相关管理、技术文件。 
  (二)参与相关专业课题(项目)的论证或研究。 
  (三)参与行业内标准化、检测、认证及相关专业技术服务。 
  (四)参与行业内外专业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相应技术支持性服务。 
  (五)参与相关研发、咨询、评估、评价、推广等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六)参与协会相关业务服务的项目咨询、评审评估、论坛讲座、标准体系建设、课程研发、人才培训等技术服务性工作。 
  (七)参与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对内或对外交流等活动。 
  (八)协会交付的其它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秘书处的职责范围
 
  (一) 负责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的组织、开展、协调、管理和监督。 
  (二) 提出专家委员会的发展规划建议。 
  (三) 制定专家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四) 负责专家委员会的资讯发布和管理。 
  (五) 负责专家日常管理和考核。 
  (六) 组织、协调各专业组及项目服务组的工作。 
  (七) 其他专家委员会交付的工作。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专家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聘任并颁发聘书。接受聘任的委员、专家自动成为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的个人会员,并进入北安协专家库。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经常无故不参加专家委员会活动,或因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专家者,由秘书处提名报请专家委员会议审议,主任委员批准,予以解聘。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会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事项讨论和决策、审议秘书处申报的专家聘选或解聘等工作。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起草的重要文件或技术文件,应提交相应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的方式),必要时应在专家范围内征求意见。秘书处应提前将文件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须由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反馈者,按弃权计票。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年度预算中专项拨款; 
  (二)社会、企业的资助; 
  (三)专家委员会承接相关研究课题的项目拨款; 
  (四)专家委员会承接咨询、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家委员会会议等活动费用; 
  (二)向委员、专家提供资料所须费用; 
  (三)委员、专家的劳务费。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预、决算由秘书处提出,报专家委员会议审定。秘书处每年向委员会议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应加强自律,接受协会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委员、专家和秘书处的违规行为,可以向协会举报。
 
  第二十五条 委员或专家未经授权,擅自开展需经授权或委托的活动,专家委员会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或专家予以解聘:未履行规定职责的;利用委员或专家身份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其行为使专家委员会不能正常工作的,以及经秘书处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对做出突出贡献成绩的委员、专家及其单位将予以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专家委员会委员会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2: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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