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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颁布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 8月实施

2017-06-22 12:08:11 中国安防展览网 点击量:41220
  【中国安防展览网 政策法规】为了规范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怖主义法》和《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怖主义法》和《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的规划、建设、维护、应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技防,是指运用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等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活动。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技防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点公共区域和技防重点单位应当安装技防系统,并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技防系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技防工作。技防系统基础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技防工作。
 
  具有公共服务管理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工作。
 
  第六条 技防行业组织应当推动行业自律,引导技防行业规范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做好技防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以及技防从业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建设规范
 
  第七条 城市、乡镇、村居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治安复杂路段和路口等重点公共区域,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区域技防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经费保障,并推动联网和信息资源共享。信息资源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和综合应用。
 
  公共区域安装具有视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应当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明显标识。
 
  政府在公共区域所建技防系统属于公共设施,公安机关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及电力、网络、管廊管道等运营单位应当共同配合,做好工程建设实施和运行维护管理保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区域安装、使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不得妨碍公共区域技防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下列单位、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一)武器、弹药、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和可作为化学武器及其前体、主要原料的化学品的生产、存放或者经营场所,以及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场所;
 
  (二)党政机关、重点科研机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档案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试卷、信息等资料的印制、存储场所;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典当行、拍卖行和金银珠宝、玉石等营业场所;
 
  (五)广播电视、报刊、电信、邮政和供水、供气、供电、油库、加油站、加气站等服务提供单位,以及大型能源动力设施;
 
  (六)机场、港口、口岸、车站、渡口、码头、停车场等场所,客运车辆、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等公共交通设施,以及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防洪排涝区域等水利设施;
 
  (七)教育和医疗机构,歌舞、游艺、演艺、影剧院、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公共娱乐和休闲服务场所,商贸中心、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广场、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区、会议会展中心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
 
  (八)重要物资仓库,机动车维修、废旧物品收购站点,旧货交易市场,物流寄递存储和运营场所;
 
  (九)公共服务场所、司法和公安监管场所、社会福利机构,旅馆、出租屋和住宅小区的公共部位;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建设技防系统的其他单位、场所和部位。
 
  前款所列单位和场所、部位的运营或者管理单位,纳入技防重点单位管理。技防重点单位范围的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际管理需要向社会公布。
 
  技防重点单位技防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由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经营权人约定责任主体;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由依法取得使用权或者经营权的使用权人或者经营权人负责。有关部门或者监管单位应当履行监督指导职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装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应当于满足自身安全防范需要,不得擅自扩大覆盖范围。
 
  禁止在旅馆客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第十一条 在公共区域和技防重点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当将技防系统的建设纳入建筑工程规划。技防系统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技防系统应当预留与当地报警接收中心和应急指挥系统联通的接口,并与公安机关联网共享。
 
  第十二条 技防系统建设工程的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试运行、竣工、初验、检测、验收等程序和要求,以及技防系统运行、维护、联网和应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本省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 公共区域和技防重点单位安装的技防系统,应当采用成熟稳定、安全可控的技防产品,主要设备和产品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证明。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分为四个等级,一、二级《资格证》由申请单位注册登记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初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三、四级《资格证》由注册登记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各级《资格证》的具体业务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技防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所持《资格证》等级承接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不得越级承接业务。未取得《资格证》的,不得承接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
 
  第十五条 《资格证》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技术力量和从业经验。申请单位初次申领只能办理四级《资格证》,领取《资格证》1年以上且达到高一级资格条件的,可以逐级申请晋级。
 
  《资格证》有效期为2年。需换证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公安机关提交换证申请;因故不能按期申请换证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提交延期换证申请,但批准延期时间长不得超过90日;逾期提交换证申请或者延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省外技防从业单位进入本省投标、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业务的,应当持在所在地取得的资格证书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领取《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备案证》(以下简称《资格备案证》)。《资格备案证》有效期为1年。未经备案的,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
 
  第十七条 公共区域和技防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包括依附现有建筑物及管线组成的有线、无线技防系统)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准。其中,公共区域的技防系统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准;技防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设计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准。
 
  技防系统建设工程正式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连同招投标文件、合同、设备和产品质量证明(包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安全认证证书、自愿性安全认证证书、检验报告等)、施工图纸5类文档报公安机关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八条 公共区域和技防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应当经国家或者省认证认可、具备技防系统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九条 公共区域和技防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原核准该技防系统设计方案的公安机关申请验收,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公共区域和技防重点单位技防系统采获信息的有效存储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技防系统采获信息的有效存储时间应当不少于90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应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区域和技防重点单位技防系统的建设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机制,保障系统安全稳定正常运行;
 
  (二)妥善保管技防系统的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建立值班监看、台帐、保密等制度,加强对技防系统监看和管理人员的保密教育及监督管理;
 
  (三)对查看、复制技防系统采获信息的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保障信息安全;
 
  (四)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妥当处置技防系统报警信息,发现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涉嫌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技防从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计、施工、维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保证质量,履行服务承诺;
 
  (二)建立健全建设资料安全保密、存档备查制度;
 
  (三)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保密教育;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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