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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拟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办法

2017-06-20 15:23:19 成都晚报 点击量:35431
  【中国安防展览网 政策法规】县级以上政府可申请划设民用无人机可飞空域,六类区域上空禁飞无人机,无人机禁七种行为……《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上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意见可向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反馈。
 
四川省拟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办法
 
  该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四十条。引人关注的是,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对空域资源使用需求,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可开放空域的划设申请,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民用无人机可飞空域。同时,经飞行管制部门划设、远离军地重要目标、与军用民航飞行活动无影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的区域,以地面放飞点为中心,半径200米范围内,飞行高度不超过高固定障碍物高度,为民用无人机自飞空域。民用无人机在自飞空域活动,可以不履行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申请以及飞行动态报备手续。
 
  民用无人机六类禁飞区域:
 
  1、民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净空保护区域;
 
  2、军事管理区、党政机关、监狱、发电厂、加油站、港口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3、铁路和省级以上公路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
 
  4、军工、通讯、能源生产供给、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大型物资储备、交通枢纽等重点防控目标区;
 
  5、车站、码头、大型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
 
  6、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公告、公安部门执行警卫安保任务的临时管制区域。
 
  (原标题:四川拟设无人机自飞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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