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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出台 执法记录仪迎来新发展

2017-04-05 08:51:07 湖北日报网 作者:张楠之 点击量:39156
  【中国安防展览网 政策法规】3月28日上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对张国友故意杀人一案公开开庭审理现场的监控视频,视频完整记录了全过程。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7月28日,河南驻马店正阳县城管工作人员在执法中,与西瓜商贩张某夫妇发生冲突。过程中,张某持刀将城管工作人民李某刺伤,李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3月30日,从住建部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历经近半年的征求意见,用于规范城管执法活动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出台 执法记录仪迎来新发展
 
  长期以来,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在为城市正常运行提供着保障的同时,也一直饱受公众质疑。虽然城管执法队伍一直在为改善自身形象做着不懈的努力,在执法的方式方法上做着各种尝试和创新,但其整体形象却一直未有根本性的改善。尤其是当其与执法对象发生冲突时,即使自己一方占理,也很容易被公众先入为主地认为是冲突的引发者或主要的过错方。
 
  问题在于,先入为主的偏见的产生是有其事实根源的。一些地方执法人员素质偏低、法律观念不强、执法方式过于粗暴等,导致了其在执法过程中很容易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 ,甚至是对执法对象暴力相向。负面信息的扩散效应,加之很多人在身边的城管执法中得到的不好的印象,都加强了公众对城管执法人员的“偏见”。
 
  执法纪录仪在警察执法中的应用,取得了良好效果,在固定证据、约束执法者与执法对象双方的行为、降低冲突发生或升级等方面发生了重要作用。一些地方的城管执法队伍也在这方面作过尝试,如在执法过程中使用专人录像等,但由于并非强制性要求,而且容易在情况不利于执法者时莫名“损坏”,效果并不明显。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中对城管执法人员“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的统一要求,将有助于改变目前这种状况。实际上,通过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活动全过程,不仅有利于固定证据,有利于规范执法者自己的行为,也有利于规范执法对象的行为,使双方在有记录可查的情况下均保持有理、有据、有节的克制,大限度地避免冲突的发生。
 
  这一举措虽然有利于对各方权益的保护,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执法记录仪掌握在执法者手中,而任何仪器都存在损坏或数据丢失的可能性,尤其是在记录的证据不利于执法者的情况下这种可能性更大。所以,如何避免人为损坏或使数据“丢失”的情况发生,也是一个考验管理者智慧的问题。
 
  执法记录仪或视频监控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是一个必需项,还是一个可选项,以及在记录设备“出错”的情况下,执法过程是否有效,都必须予以明确。此外,就像警察的执法允许公众拍摄一样,城管的执法过程是不是可以被拍摄,也应该予以明确——毕竟,很多与城管有关的暴力冲突,都与围观者拍摄其执法过程有关。
 
  在城管执法队伍整体形象不佳的当下,恐怕只有严格的要求,如无录像则执法无效、无完整录像则无效、允许公众围观拍摄等,才有望逐步扭转其形象。如此,对城管执法队伍、对公众、对城市管理来说,都是一大幸事。(原标题:张楠之:如何让全程记录成为城管改善形象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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