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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机需在原有基础上进行分级管理

2017-03-15 17:29:16 四川日报 作者:刘佳 点击量:34209
  【中国安防展览网 视点跟踪】 无人机玩家被称为“飞手”。从约束飞手的角度加强监管,实名登记制度当然有必要,但眼下的情况是,作为一个新鲜事物,使用无人机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还不完善,甚至存在冲突或空白。这些问题不解决,监管依据就无法统一,此时单方面约束飞手就会造成两种结果,要么管得松了,制度形同虚设;要么管得严了,判罚不公,严重的,还会扼杀飞手的积极性,给无人机产业发展带来阻力。


民用无人机需在原有基础上进行分级管理

 
  “针对民用无人机出台管理办法,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管理主体,对无人机进行分级管理。”3月14日,全国人大代表、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接受采访时表示,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她提交了《关于制订民用无人机管理办法的建议》。她认为,无人机是一个新生事物,“国家应给予足够的宽容保证其成长,同时杜绝有损大众利益的潜在风险。”
 
  随着无人机在安防、救灾、勘测,甚至大众娱乐等领域的广泛使用,其存在的隐患也逐渐显露。今年初,公安部发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规定。其中明确,对违反国家规定,在低空飞行无人机等升空物体的,可处拘留处罚。
 
  王明雯认为,这对民用无人机造成了事实上的“一刀切”局面。她建议,制订民用无人机管理办法时,可采取技术主导、适度开放原则,采取实名制,一机一人确定操作主体,便于事后溯源。如通用品牌无人机,需通过操作软件注册登记;组装、自产无人机,需向属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操作1.5公斤以上的其他类别无人机、用于商业用途的无人机,需取得国家认可的操作资格,且应购买三责险。
 
  王明雯还建议国家明确飞行审批主体,保障飞行审批渠道畅通;无人机生产厂商应植入用户飞行备案系统、大数据监控系统;在机场、军队、监狱等特定区域,大型集会、体育赛事等特定时段严格禁飞;管理部门需在禁飞区域设置明显标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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