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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概念席卷而来 具备何种功能才能落实?

2017-01-10 11:04:48 中国节能在线 点击量:26595
  【中国安防展览网 智慧城市】 智慧城市应该具备智能感知(能实现实时、全面与立体感知)、系统协同(能够实现一卡通、一链通、一令通)、智慧处理(建立在大数据、云存储、云计算、业务建模和智能分析等服务之上)、机制先进(投资运营机制、权益保障追溯完善、监管体制管用等)、服务等特征。只有具备上述功能,才能称之为智慧城市。
 
  智慧城市三种建设类型
 
  智慧城市建设正在我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展,总体而言,主要有三种建设类型:
 
  种是技术工程项目建设型。把智慧城市当作技术工程项目来做,其特点非常类似于建筑工程公司,忙于到处投标承包,技术工程一完成,城市政府与技术工程公司的业务关系就完结了。
 
  第二种是数字城市的扩充型。这种建设类型停留在数字城市的水平上,缺乏对数据的智慧处理能力的开发,其特点是没有实现改变管理方式的要求,“信息孤岛”现象仍然存在。智慧城市应该是以改变原有的服务、管理方式为前提的,是以提供更智慧的服务为标志的。如智慧水网,无论管网哪儿出现问题,都能自动发现并可有效预防、自主应急处置,不会造成混乱。
 
  第三种是智慧能力建设型。这种建设类型的特点有:首先,具有业务云、管、端一体化的智慧。以智慧交通为例,交通数据是由云存储并由云计算提供智慧处理、指挥的;管网是具有智慧的数据感知与数据传输智能的;智慧终端是具有智慧执行能力的。其次,具有市民主体(客户)、城市公共服务力量、依法监管力量等人、机、物的系统协同服务能力。比如智慧交通,实际上就是在人、车、路、场关系中进行人与车、车与路、车与停车场等方面开展有机协同。第三,不仅具有基础标准与应用业务标准相统一的标准规范,也有能解决“一揽子”问题的云服务工程公司进行建设运维,还具备技术手段与法律手段、管理制度相协调的网络权益、秩序与安全的保障能力。
 
  其中第三种智慧城市建设类型是比较有发展前途的。智慧城市应该具备智能感知(能实现实时、全面与立体感知)、系统协同(能够实现一卡通、一链通、一令通)、智慧处理(建立在大数据、云存储、云计算、业务建模和智能分析等服务之上)、机制先进(投资运营机制、权益保障追溯完善、监管体制管用等)、服务等特征。只有具备上述功能,才能称之为智慧城市。
 
  智慧城市建设遭遇难题
 
  还达不到“智慧”要求。认识上,很多人把智慧城市等同于数字城市,其实智慧城市与数字城市是信息化不同发展阶段的产物,智慧城市基于数字城市,但高于数字城市;技术上,没能开发“一揽子”解决问题的业务操作系统软件,不能“一卡通”;实践上,缺乏安全可靠、管理严格、服务的云服务业务工程公司,承担智慧城市建设的公司缺乏成功案例与经验。
 
  信息孤岛、网断联难仍存在。智慧城市实际上是物联网的具体应用,其障碍主要有三方面:其一,部门分割、条块分割的小数据中心建设,形成了众多的“信息孤岛”;其二,标准建设相对滞后,标准不统一,业务操作系统软件难以模块化开发。比如人车路等基本的数据单元,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管理部门各搞一套,基础数据单元标准不一。其三,业务传感与应用装备建设,各部门各搞各的,甚至一个部门内部也各搞各的,造成“有网无联”。比如,治安一套探头、城管的一套探头、交警的一套探头,不光不相容,而且同样低水平,还各成各的网。
 
  体制难以突破。概括起来说,主要是投资、建设、运维、使用、监管的机制不健全。在投资和建设方面,由财政拨款投资,各部门各搞各的建设,导致重复建设多、业务专用网建设水平低、处理能力弱等问题;在运维方面,技术类、事务类等业务没有剥离,仍由政府部门内设机构直接负责,导致运维效果差、效率低;在新的商务模式创新方面,政府购买云服务的采购方式、政策保障、业务监管等尚未建立健全。
 
  网络权益与安全保障举措失配、错配。缺乏法律手段、技术手段、工程手段协同配套的统一设计,各种手段运用能力建设不足;安全的执法、司法力量较弱,无法很好地保障网络权益;云服务公司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不到位,缺乏责任追溯体系;网络实名制等基本制度建设推开不足;网络的安全技术、工程技术创新与应用投入不足。
 
  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不充分。泛在、互联、、、廉价、便利的网络基础设施是智慧城市建设的先决条件。而现实是:泛在网建设进展慢、覆盖水平低;各类网络自成体系,相容性低,传输速度、质量不高;网络收费偏高,制约了各类业务物联网的使用与发展;业务专用网(传感网、专用物联网)建设落后,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网络的“后一公里”重复建设大,小区入户重复率高,不利于家庭、社区物联网的与骨干网的分别建设、有机对接、业务开发。
 
  智慧城市破题对策
 
  我们建设智慧城市,终目的是为了给市民提供更便捷、更低碳、更有品质、更有尊严的生活与工作服务,给企业提供新的发展手段、打开新的发展空间,给公共服务提供更、更智能的技术与网络的支撑,给传统产业的升级提供新的技术工具、网络支持、制造方式、商业模式。因此,要围绕智慧城市建设的目标追求,研究破解难题的对策举措。
 
  主攻云服务技术,加强云、管、端“一体化”的技术创新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确保智慧产业技术创新优先安排。,加快大数据、云计算、智慧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网络信息技术的创新,尤其是云存储、云计算等云服务产业的技术创新。第二,加快开发智慧城市(智慧医疗、智慧安居等)业务操作系统软件与智能终端,以形成技术、业务、管理三结合的智慧能力为重点,加强覆盖云、管、端一体化业务操作系统软件的开发。同时,加强数据综合传输技术的创新,并抓好智能终端装备的开发。第三,加强网络安全技术、工程安全技术的创新,培育具备“一揽子”解决问题能力的专业性、高水准的云服务公司。
 
  以政府购买云服务作为突破口,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购买云服务,是一种网络产业的生产方式、经营管理方式、分配方式的大变革,包括个人、企业、单位、政府等业主。建议推广公共服务的购买,因为这不仅有利于发挥示范作用,也有利于移动互联网、智慧物联网等网络产业经营体制创新,还有利于打破信息孤岛的体制僵局,从而激发网络经济发展的市场活力。但前提是必须营造有利于云服务产业发展的生态系统。通过加快培育安全可靠、服务、技术水平的云服务公司,设立购买公共服务的专项资金,出台扶持政策,加强权益保护,终形成全社会的购买云服务的共识与氛围。
 
  以统一基础标准与打通各类业务标准体系为重点,防治信息孤岛
 
  要着重解决两大问题:数据基础标准,要在“统一”二字上下功夫,相当于统一度量衡的“车同轨”;各类业务标准体系的对接,要在“打通”两个字上做文章,相当于各条高速公路之间的“连连通”。具体而言,可通过协调来消除基础标准“统一”的问题,通过补充来解决业务标准体系之间的“断头路”问题,通过联合试点试行来解决标准体系规范中的“互让”问题,通过“采风整理”来解决标准体系的实用性不强问题,通过“共同协议”来解决标准体系建设各搞一套的问题。
 
  加强配合,确保智慧城市网络权益、秩序与安全
 
  法律方面,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护隐私、保护权益;体制方面,要明确规定购买云服务,云服务公司要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制度方面,要推行实名制、风险评估、等级保护等制度;监管方面,要对网络进行依法专项整治、依法监管,加强对网络企业的依法管理;技术方面,要统一技术标准,加强工程建设,确保网络安全。
 
  以共建共享为原则,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统筹有线、无线网、北斗网的利用,系统推进泛在网的建设。特别是要加快4G网络发展,它投资小,对泛在网建设贡献大,建设成本低但网速快、传输质量好。同时,按照“整体规划、统一建设、多家共用”的原则,解决网络建设“后一公里”扰民问题和骨干网与社区网、家庭网的服务对接问题。还需加强业务专用物联网(传感与应用装置的业务专网)的建设。各个城市如要建设智慧城市,就必须加大对城市物联网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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