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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制办针对"个人隐私场所安装监控设备"提出规定

发布时间:200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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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法制办14日公布《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公开征集意见。《办法》禁止在旅馆业客房,员工、学生等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场所和区域安装任何视频监控设备,在公共场所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设置明显标识。 
    《办法》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采用视频监控技术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图像信息处理系统。涉密、涉及公共安全或社会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或路段,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根据《办法》,旅馆业和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重要部位,公园、会议中心、举办体育赛事的场馆、大型广场、医院、学校、住宅小区、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等也应设立这一系统。《办法》还规定,公安机关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接入相关单位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或者直接使用相关单位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具有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置权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查看、复制相关图像信息。但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查看、复制相关资料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履行相关手续,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等信息资料予以保密。
——信息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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